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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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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47/2016 号

阿 根 廷 : 认 证 机 构 、 检 查 机 构 和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规 定

阿 根 廷 经 济 及 公 共 财 政 部 ( 西 班 牙 文 为 "Ministerio de Economía y Finanzas Públicas" ) 於 2015 年 9 月 29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404/2015 号 , 宣 布 多 项 有 关 认 证 机 构 、 检 查 机 构 和 检 测 实 验 室 的 规 定 。 扼 要 而 言 , 该 些 机 构 和 实 验 室 必 须 ( i ) 在 阿 根 廷 具 法 律 地 位 ; ( ii ) 由 阿 根 廷 认 证 机 构 认 证 ; ( iii ) 承 担 其 运 作 所 衍 生 的 民 事 、 商 业 、 行 政 和 刑 事 责 任 ; 以 及 ( iv ) 由 民 事 责 任 保 险 单 承 保 。 他 们 亦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:

认 证 机 构

  1.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IRAM ISO / IEC 17065 : 2013 的 条 文 规 定 ;
  1. 不 得 以 检 查 机 构 和 检 测 实 验 室 来 运 作 ;
  1. 必 须 雇 用 具 有 最 少 5 年 合 格 认 证 经 验 和 3 年 在 相 关 行 业 经 验 的 工 作 人 员 ; 以 及
  1. 必 须 在 阿 根 廷 设 立 认 证 委 员 会 ;

检 查 机 构

  1.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IRAM ISO / IEC 17020 : 2013 的 条 文 规 定 ; 以 及
  1. 不 得 以 认 证 机 构 或 检 测 实 验 室 来 运 作 ;

检 测 实 验 室

  1. 必 须 符 合 标 准 IRAM 301:2005 或 ISO / IEC 17025 : 2005 的 条 文 规 定 ; 以 及
  1. 不 得 以 认 证 或 检 查 机 构 来 运 作 。

查 询
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相 关 阿 根 廷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: http://www.infoleg.gob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250000-254999/252720/norma.htm 。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美 桦 代 行 )

2016 年 2 月 2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