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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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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8/2016 号

阿 根 廷 : 对 印 刷 品 的 合 格 认 证 规 定

阿 根 廷 经 济 及 公 共 财 政 部 ( 西 班 牙 文 为 "Ministerio de Economía y Finanzas Públicas") 於 2015 年 12 月 3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685/2015 号 , 规 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 起 , 在 阿 根 廷 出 售 的 印 刷 品 , 必 须 取 得 由 获 授 权 的 认 证 机 构 所 发 出 , 符 合 IRAM NM 300-3 标 准 表 1 的 重 金 属 「 转 移 限 制 量 」 的 合 格 认 证 。 每 日 出 版 的 刊 物 和 定 期 刊 物 不 包 括 在 此 合 格 认 证 规 定 内 。

查 询
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, 及 / 或 参 阅 相 关 阿 根 廷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。 决 议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
http://www.infoleg.gob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255000-259999/256318/norma.htm 。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美 桦 代 行 )

2016 年 1 月 22 日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