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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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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36/2013 号

阿 根 廷 : 日 光 灯 镇 流 器 的 能 源 标 签 规 定

阿 根 廷 政 府 在 2013 年 9 月 16 日 发 出 法 令 第 246/2013 号 , 规 定 日 光 灯 的 电 磁 和 电 子 镇 流 器 , 必 须 遵 从 1999 年 5 月 14 日 发 出 的 决 议 第 319/1999 号 所 载 的 标 签 规 定 。

2.有 关 标 签 规 定 适 用 於 在 阿 根 廷 以 独 立 产 品 或 作 为 电 灯 装 置 部 分 出 售 , 用 於 220 伏 特 和 50 赫 的 日 光 灯 的 电 磁 和 电 子 镇 流 器 。 不 受 该 等 规 定 所 限 的 日 光 灯 镇 流 器 如 下 :

  1. 以 电 池 保 持 电 灯 亮 着 以 供 紧 急 照 明 的 镇 流 器 ;

  1. 内 置 於 电 灯 的 镇 流 器 ;

  1. 构 成 电 灯 装 置 非 替 代 元 件 的 镇 流 器 , 而 镇 流 器 不 能 与 该 装 置 分 开 接 受 测 试 ;

  1. 标 明 专 供 只 在 高 频 操 作 的 电 灯 所 使 用 的 镇 流 器 ; 以 及

  1. 标 明 专 供 112 瓦 日 光 灯 所 使 用 的 镇 流 器 。

3.根 据 决 议 第 319/1999 号 第 4 条 条 文 认 证 的 镇 流 器 , 将 须 按 照 阿 根 廷 标 准 和 认 证 协 会 (IRAM) 62407 标 准 , 在 其 外 部 表 面 以 可 阅 读 的 方 式 展 示 能 源 效 益 指 标 和 功 率 因 数 、 以 及 " Res. ex S.I.C. y M. No 319/99 " 的 图 例 、 认 可 的 认 证 机 构 的 标 志 或 商 标 , 以 及 相 关 的 认 证 编 号 。

4.在 销 售 点 出 售 的 适 用 的 镇 流 器 必 须 附 有 载 述 光 通 量 率 ( " Factor de Flujo Luminoso/FLB" ( 西 班 牙 文 )) 和 总 谐 波 失 真 ( " Distorsión Armónica Total/THD" ( 西 班 牙 文 )) 的 资 料 单 张 。 电 子 镇 流 器 的 资 料 单 张 必 须 说 明 " 本 镇 流 器 的 功 率 因 数 不 能 以 加 装 电 容 器 来 增 大 " , 而 电 磁 镇 流 器 的 资 料 单 张 则 必 须 显 示 把 镇 流 器 的 功 率 因 数 增 至 0.85 的 最 低 标 称 值 所 须 的 额 外 电 容 值 ( 如 适 用 ) 。

5. 标 签 规 定 将 分 两 阶 段 实 施 :  

第 一 阶 段 :
 
进 口 商 和 本 地 制 造 商 将 须 向 国 家 对 内 贸 易 署 ( " Dirección Nacional de Comercio Interior" ( 西 班 牙 文 )) 递 交 最 少 两 家 检 测 化 验 所 就 每 个 型 号 的 镇 流 器 的 技 术 特 性 作 出 宣 誓 声 明 的 认 证 文 件 。 该 宣 誓 声 明 必 须 附 有 展 开 所 须 认 证 手 续 的 官 方 记 录 , 以 及 由 相 关 检 测 化 验 所 发 出 并 获 认 可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通 过 的 适 用 测 试 程 序 。

第 二 阶 段 :

进 口 商 和 本 地 制 造 商 在 展 开 第 一 阶 段 工 作 後 60 天 内 就 每 个 型 号 的 镇 流 器 递 交 合 格 认 证 , 表 明 遵 从 IRAM62407 的 条 文 , 或 用 以 代 替 IRAM62407 的 标 准 。

6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阿 根 廷 决 议 或 法 令 ( 西 班 牙 文 ):

决 议 第 319/1999 号 :
http://www.infoleg.gob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55000-59999/57667/texact.htm

法 令 第 246/2013 号 :
http://www.infoleg.gob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220000-224999/220928/norma.htm。

查 询

7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3 年 11 月 25 日

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