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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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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12/2013 号

巴 西 : 签 发 药 品 、 化 妆 品 和 个 人 衞 生 产 品 优 良 制 造 规 範 证 明 书 的 行 政 程 序

巴 西 国 家 衞 生 监 督 局 (The N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Agency/ANVISA) 於 2013 年 8 月 14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39/2013 号 , 就 签 发 药 物 、 健 康 产 品 、 化 妆 品 、 香 水 、 个 人 衞 生 产 品 、 消 毒 剂 及 药 品 成 分 的 优 良 制 造 规 範 证 明 书 制 定 行 政 程 序 。 证 明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2013 年 8 月 14 日 起 两 年 。
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决 议 ( 葡 萄 牙 文 ) : http://portal.anvisa.gov.br/wps/wcm/connect/e356b40040bbfaf987a7b71b0133649b/RESOLUÇÃO+-+RDC+No-+39,+DE+14+DE+AGOSTO+DE+2013.pdf?MOD=AJPERES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3 年 10 月 8 日

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