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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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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8/2013 号

巴 西 : 修 订 核 实 不 须 受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限 制 的 进 口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的 程 序

继 本 署 於 2013 年 4 月 30 日 就 简 化 核 实 不 须 受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限 制 的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的 程 序 而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0/2013 号 後 , 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) 於 2013 年 5 月 23 日 发 出 法 令 第 22/2013 号 修 订 有 关 程 序 。

2.巴 西 进 口 商 应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的 要 求 , 经 国 际 贸 易 综 合 系 统 ( Integrated System for International Trade) 递 交 产 地 来 源 声 明 的 限 期 现 延 长 至 10 个 工 作 日 。 此 外 , 进 口 货 品 如 源 自 已 与 巴 西 签 订 给 予 关 税 优 惠 的 国 际 协 定 的 国 家 , 而 该 等 货 品 附 有 适 用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, 便 可 豁 免 受 产 地 来 源 声 明 规 定 所 约 束 。

3.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有 关 详 情 , 及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: http://www.mdic.gov.br/arquivos/dwnl_1369400998.pdf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3 年 7 月 30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