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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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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6/2013 号

巴 西 : 驱 虫 剂 产 品 的 新 规 例 及 标 签 规 定

巴 西 政 府 於 2013 年 4 月 11 日 在 联 邦 官 方 宪 报 刋 登 一 项 指 示 , 公 布 驱 虫 剂 产 品 的 新 技 术 及 标 签 规 定 。 禁 止 对 二 岁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含 N,N-二 乙 基 间 甲 苯 酰 胺 (N,N-Diethyl-meta-toluamide) 或 N,N- 二 乙 基 -3- 甲 基 苯 甲 酰 胺 (N,N-Diethyl-3-methylbenzamide)(待 乙 妥 )(DEET) 的 驱 虫 剂 产 品 , 而 12 岁 以 下 儿 童 每 天 亦 不 能 使 用 超 过 三 次 。 含 待 乙 妥 成 份 超 过 30% 的 驱 虫 剂 产 品 只 准 12 岁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使 用 , 并 须 有 特 定 的 警 告 标 签 。

2.此 外 , 虽 然 儿 童 和 成 人 产 品 容 许 在 标 签 上 以 陈 述 方 式 或 颜 色 不 同 作 区 分 , 但 是 产 品 的 包 装 禁 止 使 用 儿 童 肖 像 或 绘 图 。 规 例 亦 规 定 为 产 品 登 记 时 证 明 产 品 效 能 所 需 提 供 的 文 件 。 新 规 定 由 刋 登 日 起 计 18 个 月 内 须 完 全 遵 守 。

3.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有 关 上 述 规 例 的 详 情 , 以 及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指 示 (葡 萄 牙 文 ):
http://www.in.gov.br/visualiza/index.jsp?data=11/04/2013&jornal=1&pagina=59&totalArquivos=88 和
http://www.in.gov.br/visualiza/index.jsp?data=11/04/2013&jornal=1&pagina=60&totalArquivos=88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吴 蓓 华 代 行 )

2013 年 6 月 6 日

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