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4/2013 号

阿 根 廷 : 二 手 货 品 进 口 证

阿 根 廷 政 府 於 2013 年 3 月 发 出 联 合 决 议 第 25/2013 号 和 第 36/2013 号 , 订 立 二 手 货 品 进 口 证 的 申 请 规 定 。 有 关 申 请 必 须 随 附 联 合 决 议 附 件 I 内 所 载 列 的 资 料 表 格 。

详 情

2.进 口 的 二 手 货 品 如 在 原 产 国 家 进 行 修 复 或 重 整 程 序 , 则 货 品 的 原 来 制 造 商 必 须 发 出 具 备 以 下 资 料 的 证 明 书 :

.   制 造 商 名 称 或 业 务 名 称 ;
.   二 手 货 品 的 牌 子 、 型 号 或 版 本 ;
.   批 次 号 码 或 制 造 商 编 号 (如 适 用 者 );
.   制 造 年 份 ;
.   拟 进 口 的 货 品 的 技 术 规 格 ;
.   一 份 描 述 与 修 复 及 / 或 重 整 程 序 有 关 的 技 术 事 宜 的 详 细 报 告 ; 以 及
.   一 份 有 关 机 械 状 况 、 其 即 时 可 用 的 可 能 性 、 以 及 其 符 合 适 用 安 全 及 环 境 标 准 的 声 明 。

3.当 有 关 二 手 货 品 的 修 复 或 重 整 程 序 是 在 该 货 品 的 出 口 国 家 进 行 时 , 证 明 书 必 须 由 原 来 制 造 商 的 正 式 代 表 发 出 。

4.所 需 的 证 明 书 必 须 以 西 班 牙 文 发 出 。 至 於 须 在 目 的 地 国 家 进 行 修 复 或 重 整 程 序 的 二 手 货 品 , 所 需 的 资 料 表 格 必 须 随 附 由 阿 根 廷 国 家 工 业 技 术 研 究 所 (Instituto Nacional de Tecnología Industrial/INTI) 所 签 发 的 初 步 技 术 报 告 。 进 口 商 亦 必 须 提 交 一 份 宣 誓 声 明 , 表 明 拟 进 口 的 二 手 货 品 仅 供 进 口 商 专 用 。

5.商 号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有 关 详 情 , 及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阿 根 廷 联 合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: http://www.infoleg.gov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205000-209999/209546/norma.htm。

查 询

6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3 年 4 月 30 日

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