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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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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18/2013 号

美 国 :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最 终 裁 决 : 有 关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规 定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於 2013 年 3 月 12 日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一 项 最 终 裁 决 , 就 根 据 美 国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( 经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2008)  修 改 )  获 接 纳 为 对 儿 童 产 品 进 行 检 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订 立 规 定 。 有 关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3-03-12/pdf/2013-04649.pdf。

详 情

2.本 署 曾 於 2012 年 5 月 25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6/2012 号 , 告 知 业 界 , 委 员 会 就 上 述 事 项 发 出 的 建 议 裁 决 。 委 员 会 现 发 出 最 终 裁 决 , 对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订 立 一 般 要 求 (例 如 就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认 可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事 宜 设 立 规 定 和 有 关 程 序 ), 并 就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向 认 可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采 取 制 裁 行 动 建 立 机 制 。 最 终 裁 决 亦 修 订 对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审 计 要 求 和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检 查 规 则 。

3. 该 最 终 裁 决 将 於 2013 年 6 月 10 日 生 效 , 并 适 用 於 在 该 日 或 以 後 制 造 的 产 品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刘 咏 茵 代 行 )

2013 年 3 月 13 日

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