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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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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08/2012 号

阿 根 廷 :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规 定

阿 根 廷 政 府 於 2012 年 6 月 25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304/2012 号 , 规 定 新 进 口 证 和 附 件 须 印 在 防 伪 纸 上 。 所 有 进 口 证 、 证 明 文 件 和 证 书 将 於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60 个 历 日 内 有 效 。 决 议 已 於 2012 年 6 月 25 日 生 效 。

2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的 阿 根 廷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。 决 议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 http://www.infoleg.gov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195000-199999/198896/norma.htm。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2 年 9 月 6 日




: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