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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3/2012 号

巴 西 : 摩 托 汽 车 和 电 单 车 的 铅 酸 电 池 或 电 动 蓄 电 池 的 技 术 规 定

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) 辖 下 的 国 家 计 量 、 标 准 化 与 工 业 质 量 协 会 (协 会 ) (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,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Quality/INMETRO) 发 出 法 令 第 239/2012 号 , 就 用 作 摩 托 汽 车 和 电 单 车 启 动 引 擎 的 铅 酸 电 池 或 电 动 蓄 电 池 制 定 技 术 规 定 。 该 法 令 於 2012 年 5 月 11 日 生 效 。

2. 法 令 规 定 铅 酸 电 池 必 须 清 洁 、 乾 爽 、 没 有 表 面 损 坏 或 电 解 质 残 留 物 , 和 以 葡 萄 牙 文 写 上 或 贴 上 若 干 资 料 。 此 外 , 电 池 的 真 实 重 量 较 标 签 上 声 称 的 重 量 可 有 ±5% 的 相 差 , 否 则 会 被 视 为 不 符 合 规 定 。 电 池 亦 须 符 合 汞 和 镉 的 容 量 限 制 , 即 汞 和 镉 的 重 量 必 须 分 别 少 於 或 相 等 如 0.005% 及 0.010% 。
 

3. 有 关 上 述 技 术 规 定 的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(葡 萄 牙 文 ) , 网 址 如 下 : 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1823.pdf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 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2 年  6 月 13 日
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