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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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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 、 EIC 413/2 、 EIC 429/2 、 EIC 432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84/2012 号

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 阿 根 廷 、 巴 西 、 巴 拉 圭 和 乌 拉 圭 ) : 获 批 准 制 造 塑 胶 食 物 容 器 的 物 质 清 单

由 阿 根 廷 、 巴 西 、 巴 拉 圭 和 乌 拉 圭 等 国 家 组 成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MERCOSUR)发 出 决 议 第 2/2012 号 , 就 可 用 作 制 造 塑 胶 食 物 容 器 的 物 质 清 单 制 定 技 术 规 定 。 成 员 国 须 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 前 把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加 入 其 国 家 法 律 。

2. 该 技 术 规 定 载 有 一 份 可 用 作 制 造 塑 胶 容 器 和 设 备 的 单 体 、 聚 合 物 和 其 他 物 质 的 清 单 , 及 拟 直 接 接 触 食 物 的 聚 合 物 外 层 。 其 他 并 非 列 於 清 单 但 可 用 於 此 等 塑 胶 应 用 的 为 若 干 残 馀 物 质 、 低 聚 物 、 和 天 然 或 合 成 大 分 子 物 质 和 其 混 合 物 、 获 批 准 物 质 的 混 合 物 , 以 及 若 干 盐 , 包 括 铝 、 氨 、 钡 、 钙 、 锌 、 钴 、 铜 、 铁 、 锂 、 镁 、 锰 、 钾 和 纳 盐 中 获 批 准 的 酸 、 酚 或 酒 精 。 锌 和 锂 盐 中 获 批 准 的 酸 、 酚 或 酒 精 , 其 转 移 限 量 分 别 为 每 千 克 25 和 0.6 亳 克 。

3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成 员 国 的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决 议 (西 班 牙 文 或 葡 萄 牙 文 ), 网 址 如 下 :
http://www.mercosur.int/innovaportal/v/4151/1/secretaria/resoluciones
_2012 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 

 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2 年 5 月 29 日
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