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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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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1/2012 号

阿 根 廷 : 纸 张 的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规 定

阿 根 廷 政 府 於 2012 年 3 月 21 日 发 出 决 议 27/2012 号 , 修 订 决 议 第 798/1999 号 所 订 明 的 若 干 纸 张 ( 属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MERCOSUR) 通 用 名 目 分 类 (NCM) 编 号 4802.52.30 、 4802.52.90 、 4802.53.90 及 4823.59.00) 的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规 定 。 决 议 把 纸 张 的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由 30 天 延 长 至 60 天 , 并 同 时 规 定 进 口 商 须 就 货 品 提 交 额 外 资 料 , 例 如 品 质 、 尺 寸 、 数 量 、 型 号 、 离 岸 价 格 总 值 等 , 以 申 请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。

2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阿 根 廷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。 有 关 决 议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  

决 议 第 27/2012 号 :
http://www.infoleg.gov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195000-199999/195313/norma.htm

决 议 第 798/1999 号 :
http://www.infoleg.gov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60000-64999/60789/norma.htm 。

 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2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