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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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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4/2012 号

美 国 :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就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用 户 登 记 规 定 的 修 订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於 2012 年 2 月 17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公 告 , 修 订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用 户 登 记 的 最 终 规 则 。 该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2-02-17/pdf/2012-3712.pdf 。

 

详 情

2. 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65/2009 号 , 通 知 业 界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根 据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第 104 ( d ) 条 而 订 定 的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用 户 登 记 的 最 终 规 则 。 本 署 其 後 於 2011 年 8 月 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84/2011 号 , 通 知 业 界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拟 对 最 终 规 则 作 出 修 订 。

3.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现 已 确 定 相 关 修 订 , 其 中 包 括 -

  1. 简 化 有 关 登 记 表 格 格 式 和 文 本 的 条 文 ;

  2. 就 字 型 尺 寸 , 指 明 字 体 的 实 际 尺 寸 , 而 非 以 " 点 " 显 示 ;

  3. 澄 清 消 费 者 只 须 交 回 登 记 表 格 的 下 半 部 份 ;

  4. 除 制 造 商 名 称 外 , 容 许 制 造 商 在 登 记 表 格 列 明 牌 子 名 称 ;

  5. 删 去 制 造 商 名 称 须 连 同 产 品 资 料 载 於 登 记 表 格 背 面 下 半 部 份 的 规 定 ;

  6. 澄 清 如 制 造 商 透 过 第 三 者 处 理 登 记 表 格 , 可 在 表 格 内 以 " 经 办 人 (c/o)" 显 示 该 第 三 者 的 名 称 ;

  7. 容 许 制 造 商 选 择 将 条 码 或 其 他 可 供 机 器 阅 读 的 数 据 加 入 登 记 表 格 内 ;

  8. 对 声 明 的 若 干 文 本 差 异 作 出 修 正 ; 及

  9. 澄 清 登 记 资 料 无 须 保 存 在 美 国 境 内 , 但 必 须 於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出 要 求 後 24 小 时 内 备 妥 。

4. 修 订 将 於 2013 年 2 月 18 日 生 效 。

查 询

5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刘 咏 茵 代 行 )

2012 年 2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