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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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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3/10/1, EIC 111/3/10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7/2012 号

美 国 : 若 干 反 倾 销 程 序 中 的 加 权 平 均 倾 销 差 价 和 评 定 税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的 最 终 修 订

美 国 商 务 部 ( 商 务 部 ) 於 2012 年 2 月 14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修 订 若 干 反 倾 销 程 序 中 的 加 权 平 均 倾 销 差 价 和 评 定 税 率 的 计 算 方 法 。 该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 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2-02-14/pdf/2012-3290.pdf 。

背 景

2. 在 反 倾 销 程 序 中 , 商 务 部 会 透 过 比 较 可 比 较 产 品 的 正 常 价 值 和 出 口 价 格 , 而 釐 定 倾 销 差 价 。 在 最 初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中 , 如 涉 及 特 殊 情 况 , 商 务 部 可 能 会 透 过 比 较 个 别 交 易 中 的 正 常 价 值 与 个 别 交 易 中 的 出 口 价 格 ( 交 易 对 交 易 的 比 较 方 式 ) , 而 釐 定 出 倾 销 差 价 。 在 其 最 近 采 用 交 易 对 交 易 比 较 方 式 的 调 查 中 , 商 务 部 并 没 有 就 非 倾 销 ( 即 出 口 价 格 高 於 正 常 价 值 ) 个 案 对 倾 销 差 价 作 出 抵 销 。 而 在 进 行 覆 核 ( 包 括 行 政 覆 核 、 新 付 运 人 覆 核 , 以 及 加 快 处 理 的 反 倾 销 覆 核 ) 时 , 商 务 部 通 常 会 把 加 权 平 均 正 常 价 值 与 个 别 交 易 中 的 出 口 价 格 作 出 比 较 ( 平 均 对 交 易 的 比 较 方 式 ) , 亦 不 会 就 非 倾 销 个 案 对 倾 销 差 价 作 出 抵 销 。

3.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( 世 贸 组 织 ) 争 端 解 决 机 构 的 若 干 裁 决 认 为 , 美 国 上 述 的 计 算 方 法 , 违 反 了 其 在 世 贸 组 织 下 作 出 的 承 诺 。 就 此 , 商 务 部 於 2010 年 12 月 28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建 议 , 修 订 有 关 计 算 方 法 。 本 署 曾 於 2010 年 12 月 2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14/2010 号 , 通 知 业 界 商 务 部 的 建 议 。

详 情

4. 经 徵 询 各 方 意 见 後 , 商 务 部 决 定 采 纳 其 早 前 对 有 关 计 算 方 法 所 建 议 的 改 动 。 该 最 终 规 则 主 要 有 以 下 方 面 :

(a) 覆 核

  • 除 非 商 务 部 认 为 有 更 合 适 的 比 较 方 法 , 否 则 会 把 每 月 加 权 平 均 出 口 价 格 与 每 月 加 权 平 均 正 常 价 值 作 出 比 较 ; 当 出 口 价 格 高 於 正 常 价 值 , 商 务 部 会 在 计 算 加 权 平 均 倾 销 差 价 和 评 定 反 倾 销 税 率 时 , 把 这 些 比 较 个 案 纳 入 计 算 之 内 并 予 以 抵 销 ;

  • 就 会 否 采 用 其 他 更 合 适 的 比 较 方 法 , 商 务 部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, 并 依 据 有 关 的 准 则 而 决 定 ; 及

  • 当 加 权 平 均 倾 销 差 价 为 零 或 微 不 足 道 时 , 则 不 会 评 定 反 倾 销 税 率 。

(b) 五 年 日 落 覆 核

  • 商 务 部 将 修 订 其 在 五 年 日 落 覆 核 中 的 一 贯 做 法 , 在 决 定 於 没 有 反 倾 销 令 的 情 况 下 , 倾 销 行 为 会 否 持 续 时 , 不 会 以 与 世 贸 组 织 条 例 有 所 抵 触 的 加 权 平 均 倾 销 差 价 作 为 依 据 。 然 而 , 只 有 在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, 商 务 部 才 会 依 据 先 前 公 布 以 外 的 差 价 。

(c) 最 初 调 查

  • 如 商 务 部 在 日 後 的 反 倾 销 程 序 中 采 用 交 易 对 交 易 的 比 较 方 式 , 将 不 会 就 抵 销 事 宜 参 考 或 依 据 任 何 之 前 的 做 法 。

5. 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12 年 4 月 16 日 生 效 , 而 有 关 修 订 将 适 用 於 2012 年 4 月 16 日 之 後 发 出 的 初 步 裁 决 。

查 询

6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刘 咏 茵 代 行 )

2012 年 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