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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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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27/2012 号

美 国 :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就 定 期 检 测 儿 童 产 品 代 表 性 样 本 的 最 终 规 则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於 2012 年 12 月 5 日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修 订 其 有 关 产 品 认 证 的 检 测 和 标 签 规 例 ( 即 16 CFR 1107.21 及 1107.26 ) 。 有 关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2-12-05/pdf/2012-29204.pdf。

详 情

2.为 确 保 儿 童 产 品 持 续 遵 行 所 有 适 用 的 儿 童 产 品 安 全 规 例 , 最 终 规 则 要 求 生 产 商 向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递 交 代 表 性 样 本 , 以 作 定 期 检 测 。 该 规 则 亦 就 代 表 性 样 本 的 定 期 检 测 订 立 记 录 保 存 的 要 求 。 关 于 该 等 要 求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上 述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。

3.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13 年 2 月 8 日 生 效 , 并 适 用 於 在 该 日 期 之 後 生 产 的 产 品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刘 咏 茵 代 行 )

2012 年 12 月 6 日

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