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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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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47/2012 号

巴 西 : 非 特 惠 产 地 来 源 的 核 实 程 序

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辖 下 的 对 外 贸 易 秘 书 处 (The Secretariat of Foreign Trade of the 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 of Brazil) 公 布 法 令 第 39/2011 号 , 订 立 进 口 签 证 期 间 , 特 别 是 贸 易 保 护 个 案 的 非 特 惠 产 地 来 源 的 核 实 程 序 。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已 於 2011 年 11 月 16 日 生 效 , 并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 http://www.mdic.gov.br/arquivos/dwnl_1321539046.pdf 。

2.对 外 贸 易 秘 书 处 可 通 过 风 险 评 估 或 视 乎 已 证 实 的 投 诉 , 选 择 受 非 特 惠 产 地 来 源 特 别 核 实 程 序 规 範 的 进 口 签 证 申 请 须 进 行 核 实 。 进 口 商 将 透 过 综 合 外 贸 系 统 (Integrated Foreign Trade System(SISCOMEX)) 接 获 通 知 , 并 须 於 收 到 通 知 当 日 起 20 天 内 , 按 法 令 第 14 条 的 要 求 递 交 所 需 资 料 。 如 进 口 商 未 能 证 明 所 申 报 的 产 地 来 源 , 进 口 签 证 申 请 将 会 被 拒 , 而 对 外 贸 易 秘 书 处 会 将 有 关 措 施 扩 展 至 来 自 相 同 或 其 他 出 口 商 或 制 造 商 的 同 一 产 品 , 直 至 该 产 品 符 合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为 止 。 核 实 产 地 来 源 的 特 别 程 序 最 长 须 於 180 天 内 进 行 。
 

3. 原 产 地 规 则 国 家 的 定 义 载 列 於 决 议 第 80/2010 号 第 2 条 。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www.mdic.gov.br/arquivos/dwnl_1289391942.pdf 。
 

4. 有 关 措 施 的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有 关 巴 西 法 令 / 决 议 ( 葡 萄 牙 文 ) 。  

查 询

5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1 年 1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