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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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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3/10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2/2011 号

美 国 : 有 关 修 订 在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调 查 中 实 施 临 时 措 施 期 间 接 纳 保 证 的 规 例 的 最 终 规 则

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5/2011 号 , 告 知 商 号 美 国 商 务 部 建 议 修 订 其 规 例 , 以 确 立 在 反 倾 销 或 反 补 贴 税 调 查 中 , 实 施 临 时 措 施 时 , 须 以 现 金 保 证 金 形 式 缴 付 , 取 代 以 保 证 形 式 缴 付 的 现 行 做 法 。 美 国 商 务 部 於 2011 年 10 月 3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最 终 规 则 , 接 纳 相 关 修 订 , 并 修 订 有 关 在 反 倾 销 或 反 补 贴 税 调 查 中 , 初 步 确 定 裁 定 的 效 力 的 规 例 , 以 确 立 在 实 施 临 时 措 施 时 , 一 般 须 以 现 金 保 证 金 形 式 缴 付 。 该 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11 年 11 月 2 日 生 效 , 并 适 用 於 在 该 生 效 日 期 或 之 後 提 交 的 呈 请 而 展 开 的 所 有 调 查 。 有 关 该 最 终 规 则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10-03/pdf/2011-24666.pdf 。

查 询

2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10 月 4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