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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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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2/2011 号

美 国 : 伊 利 诺 州 规 定 若 干 儿 童 产 品 须 载 有 含 铅 警 告 标 签

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於 2011 年 8 月 26 日 通 过 一 项 法 例 , 修 订 伊 利 诺 州 《 铅 害 防 治 法 》 (Lead Poisoning Prevention Act) , 规 定 含 有 油 漆 的 儿 童 珠 宝 饰 物 、 儿 童 护 理 制 品 和 玩 具 , 如 任 何 组 件 的 总 含 铅 量 以 总 重 量 计 算 超 过 百 万 分 之 四 十 (40ppm) , 但 少 於 百 万 分 之 六 百 (600ppm) 或 由 联 邦 或 州 分 的 法 例 或 规 例 所 订 定 而 较 低 的 含 铅 量 限 制 , 必 须 载 有 警 告 标 签 。

详 情

2.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6/2010 号 , 告 知 业 界 伊 利 诺 州 建 议 规 定 上 述 产 品 须 载 有 含 铅 警 告 标 签 。 该 伊 利 诺 州 的 新 法 例 , 进 一 步 澄 清 含 铅 警 告 标 签 规 定 的 适 用 产 品 範 围 , 并 修 改 了 警 告 标 签 上 的 声 明 , 声 明 必 须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字 句 : "WARNING: CONTAINS LEAD. MAY BE HARMFUL IF EATEN OR CHEWED. COMPLIES WITH FEDERAL STANDARDS." 。 有 关 含 铅 警 告 标 签 规 定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该 法 例 。 该 法 例 载 於 伊 利 诺 州 众 议 院 的 网 址 :http://www.ilga.gov/legislation/publicacts/fulltext.asp?Name=097-0612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9 月 15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