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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51/2011 号

美 国 : 纽 约 州 禁 制 在 儿 童 护 理 产 品 使 用 若 干 阻 燃 剂

美 国 纽 约 州 於 2011 年 8 月 1 日 通 过 一 项 法 例 , 由 2013 年 12 月 1 日 起 , 禁 止 销 售 或 提 供 予 销 售 任 何 含 有 阻 燃 剂 磷 酸 三 (2- 氯 乙 基 ) 酯 (tris (2-chloroethyl) phosphate) 的 儿 童 护 理 产 品 。 纽 约 州 属 第 一 个 美 国 州 分 通 过 此 类 法 例 。 该 《 「 不 含 磷 酸 三 」 儿 童 和 婴 儿 法 案 》 ("Tris-free Children and Babies Act") 载 於 纽 约 州 参 议 院 的 网 址 : http://m.nysenate.gov/legislation/bill/A6195A-2011 。

2.根 据 该 纽 约 州 法 例 , 儿 童 护 理 产 品 的 定 义 为 拟 供 三 岁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消 费 品 , 例 如 婴 儿 产 品 、 玩 具 、 汽 车 座 椅 、 护 理 枕 头 、 婴 儿 床 床 褥 及 婴 儿 手 推 车 。 该 禁 制 并 不 适 用 於 在 纽 约 州 销 售 或 分 发 二 手 转 售 或 提 供 予 二 手 转 售 的 儿 童 护 理 产 品 , 或 由 消 费 者 分 发 供 使 用 的 儿 童 护 理 产 品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9 月 15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