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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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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19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14/2011 号

美 国 : 重 新 巡 查 本 土 及 海 外 食 品 设 施 、 回 收 及 重 新 巡 查  进 口 商 的 2012 财 政 年 度 使 用 者 收 费 : 更 正

美 国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(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) 於 2011 年 8 月 26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刋 登 公 告 , 更 正 其 於 2011 年 8 月 1 日 刋 登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内 公 布 , 对 需 前 赴 海 外 的 若 干 活 动 的 2012 财 政 年 度 的 收 费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1-08-26/pdf/2011-21895.pdf 。

详 情

2.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2/2011 号 , 告 知 业 界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根 据 经 《 美 国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安 全 现 代 化 法 》 (the 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)( 《 食 品 安 全 现 代 化 法 》 ) 修 订 的 《 联 邦 食 品 、 药 物 及 化 妆 品 法 》 (the Federal Food, Drug, and Cosmetic Act) 的 规 定 , 宣 布 重 新 巡 查 若 干 本 土 及 海 外 食 品 设 施 、 未 有 遵 守 回 收 令 ; 以 及 重 新 巡 查 若 干 进 口 商 的 2012 财 政 年 度 的 收 费 。 该 收 费 分 别 为 : 如 无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时 224 美 元 ; 以 及 如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时 335 美 元 。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现 宣 布 更 正 需 前 赴 海 外 的 收 费 。 正 确 的 收 费 为 : 如 无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时 224 美 元 ; 以 及 如 需 前 赴 海 外 , 每 小 时 325 美 元 。 有 关 收 费 由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 生 效 , 并 有 效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8 月 29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