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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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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9/2011 号

巴 西 : 幼 儿 床 及 新 轮 胎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规 定

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59/2011 号 , 告 知 业 界 巴 西 政 府 已 就 若 干 当 地 制 造 或 进 口 的 产 品 , 包 括 供 电 单 车 、 踏 板 车 、 机 动 和 脚 踏 两 用 车 , 以 及 载 客 车 辆 使 用 的 新 轮 胎 , 订 立 强 制 性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规 定 。 巴 西 政 府 最 近 发 出 两 项 法 令 , 延 长 新 轮 胎 遵 守 规 定 的 限 期 , 及 为 幼 儿 床 订 立 有 关 规 定 。 有 关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

法 令 第 267/2011 号 ( 有 关 新 轮 胎 ) :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1706.pdf ;

法 令 第 269/2011 号 ( 有 关 幼 儿 床 ) :
http://www.inmetro.gov.br/legislacao/rtac/pdf/RTAC001708.pdf 。

详 情

2.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) 辖 下 的 国 家 计 量 、 标 准 化 与 工 业 质 量 协 会 ( 协 会 ) (National Institute of Metrology, Standardization and Industrial Quality/INMETRO) 发 出 法 令 第 269/2011 号 , 规 定 若 干 当 地 制 造 或 进 口 的 幼 儿 床 须 进 行 强 制 性 产 品 安 全 认 证 。 认 证 规 定 适 用 於 供 家 居 、 商 业 机 构 和 / 或 模 拟 家 居 环 境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使 用 的 幼 儿 床 , 但 不 适 用 於 在 医 院 使 用 的 幼 儿 床 。 幼 儿 床 如 可 转 换 为 其 他 产 品 , 例 如 婴 儿 护 理 床 、 小 型 床 、 围 栏 及 连 抽 屉 的 衣 柜 , 亦 必 须 遵 守 认 证 规 定 。

3.认 证 程 序 须 按 照 法 令 所 载 列 的 条 款 , 由 协 会 认 可 的 产 品 认 证 机 构 (Organismo  de Certificação  de  Produto/Product
Certification Organisation) 进 行 。 巴 西 政 府 已 订 立 两 种 不 同 的 认 证 系 统 ( 系 统 5 及 系 统 7 ) , 予 供 应 商 选 择 , 确 保 幼 儿 床 符 合 适 用 的 安 全 规 定 以 获 取 证 书 。 系 统 5 是 根 据 类 别 测 试 、 制 造 商 品 质 管 理 系 统 的 评 估 及 批 准 , 及 取 自 商 号 及 制 造 商 的 样 本 测 试 而 进 行 的 , 而 系 统 7 则 根 据 批 量 测 试 。

4.就 认 证 规 定 所 涵 盖 的 幼 儿 床 , 生 效 日 期 分 别 为 2012 年 12 月 24 日 起 ( 制 造 和 进 口 有 关 产 品 而 言 ) 、 2013 年 6 月 24 日 起 (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 而 言 ) , 以 及 2014 年 6 月 24 日 起 ( 所 有 其 他 人 士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 而 言 ) 。

5.巴 西 政 府 已 另 行 发 出 法 令 第 267/2011 号 , 就 将 会 在 巴 西 销 售 的 供 电 单 车 、 踏 板 车 、 机 动 和 脚 踏 两 用 车 , 以 及 载 客 车 辆 使 用 的 新 轮 胎 , 须 根 据 法 令 第 482/2010 号 遵 守 认 证 规 定 , 延 长 限 期 。 修 订 的 生 效 日 期 分 别 为 2012 年 6 月 9 日 起 ( 制 造 和 进 口 有 关 产 品 而 言 ) 、 2012 年 12 月 9 日 起 (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 而 言 ) , 以 及 2013 年 6 月 9 日 起 ( 所 有 其 他 人 士 在 当 地 销 售 有 关 产 品 而 言 ) 。

6.有 关 上 述 认 证 规 定 的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的 巴 西 法 令 。

查 询

7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1 年 7 月 26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