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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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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4/2, EIC414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37/2011 号

智 利 : 经 修 订 的 食 品 标 签 规 定

智 利 政 府 发 出 法 令 第 88/2010 号 , 对 法 令 第 977/1996 号 制 定 的 现 行 食 物 安 全 规 例 作 出 若 干 修 订 , 其 中 包 括 在 第 107(h) 条 加 入 两 个 新 段 落 , 要 求 在 食 品 的 成 分 清 单 中 加 入 食 物 致 敏 物 及 可 引 起 过 敏 的 食 物 成 分 / 衍 生 物 。 经 修 订 的 标 签 规 定 将 於 2013 年 1 月 6 日 生 效 。 法 令 第 88/2010 号 ( 西 班 牙 文 )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 http://www.leychile.cl/Navegar?idNorma=1021822&idVersion=2011-01-06 。

2.具 体 而 言 , 有 关 修 订 要 求 :

  1. 当 食 物 、 其 成 分 或 衍 生 物 含 有 或 可 能 含 有 智 利 卫 生 部 ( 卫 生 部 ) 公 认 为 食 物 致 敏 物 其 中 的 成 因 时 , 这 些 致 敏 物 应 以 相 等 或 大 於 一 般 成 分 所 出 现 的 字 体 大 小 或 置 於 "Contiene( 含 有 )..." 或 类 似 的 标 题 下 , 列 入 成 分 清 单 内 。 如 成 分 源 自 卫 生 部 公 认 的 任 何 致 敏 物 , 应 同 时 标 签 该 成 分 和 致 敏 物 , 例 子 为 : 酪 蛋 白 ( 奶 类 ) 或 奶 类 酪 蛋 白 ;
  2. 如 食 品 从 生 产 或 制 造 过 程 到 营 销 期 间 有 过 敏 原 污 染 的 风 险 , 则 应 在 成 分 清 单 後 应 加 入 下 列 任 何 句 子 , 以 显 示 有 关 的 致 敏 物 : "Puede contener ( 可 能 含 有 )..." 、 "Contiene pequeñas cantidades de ( 含 有 少 量 )..." 、 "Contiene trazas de ( 含 有 微 量 )..." 或 "Elaborado en líneas que también procesan ( 以 某 种 方 式 制 造 , 该 方 式 亦 可 处 理 )..." 。

3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智 利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的 智 利 政 府 法 令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1 年 6 月 13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