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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0/2011 号

美 国 :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订 立 幼 童 床 安 全 标 准 的 最 终 规 则 及 检 测 幼 童 床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认 证 规 定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於 2011 年 4 月 20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关 于 订 立 幼 童 床 安 全 标 准 的 最 终 规 则 , 新 订 立 的 安 全 标 准 将 於 2011 年 10 月 20 日 生 效 , 并 适 用 於 该 日 期 或 之 後 制 造 或 进 口 的 产 品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同 日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就 按 照 该 会 有 关 幼 童 床 的 特 定 规 例 进 行 检 测 , 提 供 该 会 接 纳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认 证 资 格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, 此 等 规 定 於 2011 年 4 月 20 日 生 效 。

详 情

幼 童 床 的 安 全 标 准

2.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85/2010 号 , 告 知 业 界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就 幼 童 床 的 安 全 标 准 公 布 建 议 规 则 。 最 终 规 则 与 建 议 规 则 非 常 相 似 , 并 为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新 订 了 一 节 , 即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217 条 (16 CFR part 1217) , 幼 童 床 的 安 全 标 准

3.幼 童 床 的 安 全 标 准 与 《 美 国 国 际 材 料 及 试 验 学 会 》 制 定 的 自 愿 性 标 准 - 《 ASTM F 1821-09 幼 童 床 的 消 费 品 标 准 安 全 规 格 (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Toddler Beds) 大 致 相 同 , 但 通 过 几 个 修 改 使 其 更 加 严 格 , 以 进 一 步 减 少 受 伤 风 险 。 主 要 修 改 包 括 :

  1. 加 强 有 关 护 栏 的 条 文 –
    1. 规 定 护 栏 上 缘 的 高 度 须 高 於 制 造 商 建 议 的 睡 眠 平 面 最 少 5 寸 , 如 制 造 商 未 有 指 定 床 褥 的 厚 度 , 护 栏 的 高 度 必 须 以 床 褥 厚 度 为 6 寸 作 依 据 ; 及
    2. 修 改 检 测 方 法 ;
  2. 加 入 检 测 护 栏 、 床 侧 栏 杆 及 床 尾 栏 杆 的 主 轴 / 板 条 的 规 定 ;
  3. 取 消 有 关 固 定 床 褥 的 条 文 , 因 安 全 标 准 中 的 其 他 改 动 能 更 有 效 提 供 防 止 被 夹 的 保 护 ; 以 及
  4. 改 善 警 告 标 签 的 规 定 , 并 把 警 告 标 签 一 分 为 二 : 其 中 一 个 关 于 被 夹 危 险 , 另 一 个 关 于 窒 息 危 险 。 安 全 标 准 亦 加 入 有 关 床 褥 尺 寸 的 警 告 字 句 , 以 指 出 被 夹 在 床 褥 周 边 空 隙 的 潜 在 危 险 。 最 终 规 则 同 时 规 定 由 有 围 栏 婴 儿 床 转 变 而 成 的 幼 童 床 , 须 符 合 於 全 尺 寸 有 围 栏 婴 儿 床 的 安 全 标 准 (ASTM F 1169-10) 中 指 明 的 警 告 标 签 的 规 定 , 而 非 幼 童 床 的 安 全 标 准 中 指 明 的 警 告 标 签 的 规 定 。

其 他 安 全 标 准 和 检 测 规 定 的 详 情 , 载 於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1/pdf/2011-9421.pdf 。

幼 童 床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: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认 证 资 格 规 定

4.根 据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及 上 述 就 幼 童 床 安 全 标 准 发 出 的 最 终 规 则 , 每 名 幼 童 床 的 制 造 商 ( 包 括 进 口 商 )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必 须 把 在 2011 年 10 月 20 日 或 之 後 才 制 造 的 产 品 , 送 交 取 得 认 证 资 格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进 行 测 试 , 并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测 试 结 果 而 发 出 符 合 16 CFR part 1217 的 规 定 的 遵 从 法 规 证 书 。

5.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如 欲 取 得 认 证 资 格 , 以 利 用 上 述 的 新 安 全 标 准 中 编 纂 成 法 的 测 试 方 法 检 测 幼 童 床 , 必 须 通 过 作 为 国 际 实 验 室 认 可 合 作 组 织 多 边 相 互 承 认 协 议 (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-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) 签 约 方 之 一 的 认 可 机 构 的 认 证 , 而 该 认 证 必 须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登 记 并 获 其 接 纳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已 建 立 电 子 认 证 登 记 和 列 表 系 统 , 可 透 过 其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/labaccred.html 。 认 证 规 定 的 详 情 载 於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1/pdf/2011-9422.pdf 。

查 询

6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4 月 21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