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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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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11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16/2011 号

美 国 : 暂 缓 执 行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

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67/2011 号 , 告 知 商 号 美 国 《 2010 年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 》 (Truth in Fur Labeling Act of 2010) 已 废 除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(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) 对 含 「 相 对 来 说 数 量 或 价 值 较 小 」 毛 皮 成 分 的 服 装 豁 免 遵 从 标 签 规 定 ( 微 量 豁 免 ) 的 酌 情 权 。 由 2011 年 3 月 18 日 起 , 虽 然 豁 免 条 文 在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制 定 最 终 规 则 前 依 然 存 在 , 该 等 曾 获 微 量 豁 免 的 毛 皮 产 品 将 要 受 到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(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) 的 标 签 规 定 所 规 管 。

2.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最 近 发 出 一 份 标 题 为 「 曾 获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微 量 豁 免 的 毛 皮 产 品 的 标 签 规 定 」 (Labels for Fur Products Previously Covered by the FTC's De Minimis Exemption) 的 执 行 政 策 文 件 ; 该 文 件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
http://www.ftc.gov/os/2011/03/110316furactpolicy.pdf 。 为 确 保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的 标 签 规 定 不 会 对 曾 获 微 量 豁 免 的 毛 皮 产 品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业 界 负 担 ,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在 执 行 政 策 文 件 中 表 明 , 不 会 对 曾 获 微 量 豁 免 的 零 售 商 采 取 任 何 行 动 以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, 惟 有 关 产 品 需 : (i) 於 2011 年 3 月 18 日 或 之 前 已 交 付 零 售 商 , 并 於 2012 年 3 月 18 日 前 出 售 ; 以 及 (ii) 根 据 旧 有 规 定 而 付 有 正 确 标 签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1 年 4 月 8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