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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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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11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67/2011 号

美 国 :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

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4/2010 号 , 告 知 业 界 美 国 《 2010 年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 》 ( 《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 》 ) (Truth in Fur Labeling Act of 2010) 已 於 2010 年 12 月 18 日 成 为 美 国 法 例 。 该 法 例 对 美 国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(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) 作 出 两 项 修 订 : (i) 废 除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(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) 对 含 「 相 对 来 说 数 量 或 价 值 较 小 」 的 毛 皮 成 分 的 服 装 豁 免 遵 从 标 签 规 定 ( 微 量 豁 免 ) 的 酌 情 权 ; 以 及 (ii) 规 定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不 适 用 於 通 过 诱 捕 或 狩 猎 动 物 而 取 得 , 并 且 以 面 对 面 的 交 易 方 式 出 售 的 若 干 毛 皮 产 品 。

2.因 应 《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 》 的 修 订 ,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及 其 所 有 规 例 亦 需 要 作 出 一 致 的 修 订 。 此 外 , 《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 》 亦 指 令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就 毛 皮 产 品 名 称 指 引 ( 名 称 指 引 ) (Fur Products Name Guide) 进 行 检 讨 。 因 此 ,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制 定 规 则 的 预 发 公 告 , 就 有 关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和 其 规 例 的 建 议 修 订 以 及 名 称 指 引 徵 询 公 众 意 见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1/pdf/2011-5757.pdf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1 年 5 月 16 日 或 之 前 向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提 交 意 见 。

3.与 此 同 时 , 虽 然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及 其 规 例 下 的 微 量 豁 免 条 文 在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日 後 公 布 最 终 修 订 前 依 然 存 在 , 但 由 2011 年 3 月 18 日 起 , 该 等 曾 获 微 量 豁 免 涵 盖 的 毛 皮 产 品 将 要 受 到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的 标 签 规 定 所 规 管 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1 年 3 月 15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