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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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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0,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1/2011 号

美 国 :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延 长 暂 缓 执 行 与 儿 童 产 品 总 含 铅 量 的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於 2011 年 2 月 8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宣 布 延 长 暂 缓 执 行 与 儿 童 产 品 ( 儿 童 金 属 珠 宝 饰 物 的 金 属 组 件 除 外 ) 及 相 关 产 品 的 总 含 铅 量 的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 的 期 限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1/pdf/2011-2704.pdf 。

详 情

2.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57/2009 号 , 告 知 业 界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於 2009 年 12 月 28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, 宣 布 决 定 延 长 暂 缓 执 行 经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第 102(a) 条 修 订 的 美 国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所 订 明 的 若 干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 的 期 限 , 直 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止 ; 并 修 订 暂 缓 执 行 措 施 的 条 款 。

暂 缓 执 行 儿 童 产 品 总 含 铅 量 的 限 制

3.根 据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继 续 暂 缓 执 行 对 金 属 制 儿 童 产 品 和 非 金 属 制 儿 童 产 品 就 根 据 "CPSC-CH-E1001-08 : 测 定 儿 童 金 属 产 品 的 总 含 铅 量 的 标 准 操 作 程 序 "(CPSC-CH-E1001-08,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otal Lead (Pb) in Children's Metal Products) 或 "CPSC-CH-E1002-08 : 测 定 非 金 属 制 儿 童 产 品 的 总 含 铅 量 的 标 准 操 作 ) 序 "(CPSC-CH-E1002-08,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for Determining Total Lead (Pb) in Non-Metal Children's Products)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第 101 条 ) 进 行 有 关 总 含 铅 量 限 制 的 检 测 的 规 定 直 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止 。 然 而 , 在 暂 缓 执 行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 的 同 时 , 产 品 仍 需 符 合 各 项 规 定 。 除 非 获 豁 免 或 不 受 总 含 铅 量 限 制 所 规 限 , 否 则 儿 童 产 品 必 须 符 合 自 2009 年 生 效 的 实 际 含 铅 量 限 制 。 该 限 制 目 前 为 百 万 分 之 三 百 (300 ppm) 。

4.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现 决 定 进 一 步 延 长 暂 缓 执 行 与 儿 童 产 品 ( 儿 童 金 属 珠 宝 饰 物 的 金 属 组 件 除 外 ) 的 总 含 铅 量 的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 的 期 限 , 直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。

5.进 一 步 延 长 暂 缓 执 行 措 施 的 期 限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决 定 , 同 时 适 用 於 (i) 儿 童 休 閒 摩 托 车 及 (ii) 单 车 和 相 关 产 品 的 含 铅 量 限 制 。 这 些 产 品 的 暂 缓 执 行 安 排 的 详 情 , 分 别 载 於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5/2009 号 及 第 343/2009 号 。

暂 缓 执 行 措 施 仍 然 生 效 的 产 品

6.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亦 宣 布 , 2009 年 12 月 28 日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中 提 及 , 有 关 (i) 为 儿 童 玩 具 及 儿 童 护 理 制 品 就 已 受 制 的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进 行 检 测 , 及 (ii) 为 儿 童 玩 具 ( 包 括 雷 管 和 玩 具 枪 ) 是 否 符 合 强 制 玩 具 安 全 标 准 《 美 国 材 料 及 试 验 学 会 玩 具 安 全 标 准 F963 》 (ASTM F-963) 进 行 检 测 的 暂 缓 执 行 措 施 , 将 继 续 生 效 , 直 至 发 出 有 关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( 化 验 室 ) 的 认 证 资 格 标 准 和 程 序 的 规 定 公 告 为 止 。

7.商 号 宜 向 美 国 进 口 商 查 询 , 务 求 符 合 所 需 规 定 。

查 询

8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2 月 9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