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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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号 ∶
EIC 111/2/21
执 事 先 生 ∶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
87/2010 号
美 国 ∶
对 「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用 户 登 记 规 定 的 最 终 规 则 」 作 出 更 正
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65/2009 号 , 告 知 业 界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根 据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第 104 ( d ) 条 , 公 布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要 求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制 造 商 设 立 和 维 持 一 套 机 制 , 供 用 户 向 制 造 商 登 记 本 身 的 产 品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其 后 发 现 描 述 登 记 表 格 的 文 本 与 阐 释 表 格 的 数 字 有 差 异 。 规 管 文 本 倒 转 了 表 格 底 部 资 料 的 位 置 。 为 此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另 一 公 告 ( 该 公 告 ) , 对 上 述 最 终 规 则 作 出 若 干 更 正 。 更 正 将 于 2010 年 6 月 28
日 生 效 , 详 情 见 该 公 告 。 该 公 告 副 本
(pdf
格 式 ) 载 于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查 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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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2010 年
2 月 2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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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 用 电 子 服 务 , 商 号 能 直 接 透 过 办 公 室 电 脑 , 更 快 捷 更 方 便 地 呈 交 / 申 请 生 产 通 知 书 , 产 地 来 源 证 , 纺 织 品 通 知 书 及 货 物 舱 单 。 贸 易 通 电 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上 述 文 件 的 电 子 服 务 。 商 贸 易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和 标 奥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货 物 舱 单 的 电 子 服 务 。 如 有 查 询 , 请 致 电 负 责 的 服 务 供 应 商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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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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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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