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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26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96/2006 号

墨 西 哥 : 预 先 包 装 产 品 的 新 标 签 规 定

墨 西 哥 政 府 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 在 官 方 宪 报 刊 登 公 告 , 开 列 预 先 包 装 产 品 的 新 标 签 规 例 。 新 规 定 将 于 2007 年 1 月 5 日 起 生 效 。 宪 报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( 西 班 牙 文 ) 随 附 于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墨 西 哥 政 府 发 出 新 的 标 签 规 例 , 开 列 预 先 包 装 产 品 必 须 标 有 的 含 量 资 料 的 内 容 、 位 置 和 尺 寸 , 以 及 必 须 采 用 的 量 度 单 位 。 公 告 订 明 , 该 等 新 规 定 的 目 的 , 是 方 便 消 费 者 了 解 预 先 包 装 产 品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之 间 的 关 系 。 有 关 规 例 规 定 , 产 品 的 净 含 量 和 沥 干 含 量 ( 如 适 用 ) 必 须 以 不 受 遮 挡 方 式 在 主 要 展 示 面 标 明 , 而 含 量 资 料 的 尺 寸 则 必 须 根 据 主 要 展 示 面 面 积 或 净 含 量 的 重 量 / 容 量 厘 定 。 新 标 签 规 定 适 用 于 所 有 预 先 包 装 的 产 品 , 但 以 下 产 品 除 外 : 大 批 出 售 的 产 品 ; 包 装 已 展 示 当 中 所 含 确 实 数 目 的 产 品 ; 包 装 内 只 含 一 件 的 产 品 ; 或 包 装 上 有 产 品 图 解 , 而 图 解 并 无 包 括 不 含 于 包 装 内 的 产 品 。 根 据 该 新 规 例 , 预 先 包 装 的 产 品 定 义 为 : 在 消 费 者 不 在 场 情 况 下 放 入 容 器 的 产 品 , 而 产 品 的 数 量 只 有 在 打 开 或 明 显 改 动 容 器 后 方 能 更 改 。

  2. 由 于 上 述 规 例 所 载 规 定 细 节 繁 多 , 而 且 相 当 技 术 性 , 商 号 宜 向 进 口 商 查 询 详 情 , 务 求 符 合 所 需 规 定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3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6 年 12 月 11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