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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84/2006 号

美 国 : 对 未 经 批 准 和 / 或 检 查 而 移 走 货 物 所 施 行
的 罚 则 作 出 宽 减 的 新 指 引

针 对 就 未 经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( “ 美 国 海 关 ” ) 批 准 和 / 或 检 查 便 从 美 国 港 口 交 付 的 货 物 所 施 行 的 罚 则 , 美 国 海 关 于 2006 年 11 月 29 日 发 出 新 的 宽 减 指 引 。 新 指 引 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 生 效 ,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于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美 国 海 关 法 例 订 明 , 在 未 经 美 国 海 关 批 准 和 / 或 检 查 的 情 况 下 从 卸 货 地 方 、 货 运 站 或 港 口 移 走 或 交 付 货 物 , 会 被 处 以 相 关 条 文 所 规 定 的 罚 款 , 款 额 相 等 于 有 关 货 物 的 当 地 价 值 。 目 前 ,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罚 款 , 视 乎 加 重 或 宽 减 因 素 , 可 获 酌 情 宽 减 至 介 乎 2,500 美 元 至 20,000 美 元 。 一 直 以 来 , 不 论 违 规 的 情 况 是 否 会 对 美 国 公 众 的 保 安 、 健 康 或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, 这 类 罚 款 个 案 大 多 获 宽 减 至 2,500 美 元 。
  1. 为 向 进 口 商 表 示 美 国 海 关 深 切 关 注 这 些 不 断 出 现 的 违 规 情 况 , 美 国 海 关 宣 布 由 2006 年 12 月 6 日 起 , 如 果 当 局 认 为 任 何 人 在 未 经 美 国 海 关 批 准 和 / 或 检 查 的 情 况 下 , 由 卸 货 地 方 、 货 运 站 或 港 口 移 走 或 交 付 货 物 , 而 对 公 众 的 保 安 、 健 康 或 安 全 构 成 危 险 , 则 经 评 定 的 罚 款 可 按 照 以 下 情 况 宽 减 :
  • 如 属 首 次 违 规 , 罚 款 可 宽 减 至 (1) 相 等 于 有 关 货 物 当 地 价 值 75% 的 金 额 ; 或 (2) 由 美 国 海 关 酌 情 决 定 , 介 乎 10,000 美 元 至 25,000 美 元 的 定 额 ( 两 者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) 。
  • 如 属 第 二 次 违 规 , 罚 款 可 宽 减 至 (1) 相 等 于 有 关 货 物 当 地 价 值 75% 的 金 额 ; 或 (2) 由 美 国 海 关 酌 情 决 定 , 介 乎 25,001 美 元 至 50,000 美 元 的 定 额 ( 两 者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) 。
  • 如 属 第 三 次 或 其 后 的 违 规 , 罚 款 可 宽 减 至 (1) 相 等 于 有 关 货 物 当 地 价 值 75% 的 金 额 ; 或 (2) 由 美 国 海 关 酌 情 决 定 , 介 乎 50,001 美 元 至 75,000 美 元 的 定 额 ( 两 者 以 较 低 者 为 准 ) 。


当 局 可 就 同 一 次 未 经 批 准 而 移 走 或 交 付 货 物 的 违 规 情 况 , 分 别 对 多 方 评 定 罚 款 , 即 涉 及 违 规 情 况 的 每 一 方 都 可 能 会 被 罚 款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3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6 年 12 月 5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