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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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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1/2006 号

美 国 : 酒 类 饮 品 的 主 要 食 物 致 敏 物 标 签

美 国 财 政 部 酒 、 烟 税 收 与 贸 易 局 ( 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) 于 2006 年 7 月 26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就 受 《 联 邦 酒 类 管 理 法 》 ( Federal Alcohol Administration Act ) 标 签 规 定 规 管 的 酒 类 饮 品 , 公 布 暂 行 规 则 , 规 管 自 愿 性 标 签 所 载 有 关 生 产 时 使 用 的 主 要 食 物 致 敏 物 的 资 料 。 酒 、 烟 税 收 与 贸 易 局 同 时 建 议 , 强 制 规 定 在 标 签 上 注 明 主 要 食 物 致 敏 物 资 料 。

详 情

  1. 上 述 暂 行 规 则 由 2006 年 7 月 26 日 起 生 效 , 有 关 条 文 配 合 《 2004 年 食 品 过 敏 源 标 签 及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》 ( Food Allergen Label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 ) 内 对 《 联 邦 食 品 、 药 物 及 化 妆 品 法 》 ( Federal Food, Drug and Cosmetic Act ) 的 修 订 。 根 据 该 暂 行 规 则 , 葡 萄 酒 、 经 蒸 馏 的 酒 和 麦 酒 类 饮 品 的 生 产 商 、 装 瓶 商 和 进 口 商 , 可 自 愿 性 申 报 产 品 内 是 否 含 有 牛 奶 、 鸡 蛋 、 鱼 类 、 甲 壳 类 水 产 动 物 、 树 果 、 小 麦 、 花 生 和 黄 豆 , 以 及 成 分 中 是 否 含 有 从 这 类 食 物 提 取 的 蛋 白 质 。 暂 行 规 则 订 明 该 等 自 愿 性 产 品 标 签 必 须 遵 守 的 规 则 , 同 时 也 列 明 申 请 豁 免 相 关 标 准 的 程 序 。 此 外 , 酒 、 烟 税 收 与 贸 易 局 亦 建 议 , 把 上 述 主 要 食 物 致 敏 物 标 签 规 则 定 为 强 制 规 定 。 美 国 当 局 现 就 上 述 强 制 规 定 建 议 征 询 公 众 意 见 , 有 关 意 见 须 于 2006 年 9 月 25 日 或 之 前 提 出 。
  1. 由 于 该 等 规 则 篇 幅 较 长 , 故 没 有 随 本 通 告 夹 附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于 下 列 网 址 下 载 相 关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:

自 愿 性 标 签 规 定 的 暂 行 规 则 :
http://a257.g.akamaitech.net/7/257/2422/01jan20061800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06/pdf/E6-11872.pdf

强 制 标 签 规 定 的 建 议 规 则 :
http://a257.g.akamaitech.net/7/257/2422/01jan20061800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06/pdf/06-6467.pdf

本 署 美 洲 部 对 外 贸 易 关 系 科 亦 备 有 上 述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的 印 刷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邝 风 怡 代 行 )

2006 年 7 月 31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