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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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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51/2004 号

美 国 :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宣 布 生 物 恐 怖 主 义 贸 易 法 - 预 先 通 知 规 定 的 第 三 阶 段 执 法 开 始 施 行

本 署 曾 於 2004 年 5 月 2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1/2004 号 。 其 後 ,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宣 布 , 生 物 恐 怖 主 义 贸 易 法 的 预 先 通 知 规 定 执 行 计 划 的 第 三 阶 段 , 由 2004 年 6 月 4 日 上 午 6 时 ( 美 国 东 部 时 间 ) 开 始 实 施 。

2. 在 该 执 行 计 划 的 第 三 阶 段 , 有 关 人 士 必 须 就 已 付 运 往 美 国 或 准 备 输 往 美 国 的 所 有 人 类 和 动 物 食 品 , 向 美 国 海 关 及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提 交 预 先 通 知 。 没 有 提 交 预 先 通 知 的 食 品 会 被 拒 绝 入 境 。 该 等 货 品 会 扣 押 在 抵 境 口 岸 或 食 品 和 药 物 管 理 局 登 记 的 安 全 场 所 。 如 需 更 详 尽 资 料 , 请 浏 览 以 下 网 页 : http://www.cbp.gov/xp/cgov/newsroom/press_releases/06022004_2.xml

查 询

3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3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谢 婉 萍 代 行 )

2004 年 6 月 4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