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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5/97 号

美 国 : 在 美 国 市 场 出 售 的 产 品
使 用 联 苯 胺 基 化 学 物 质 受 到 限 制

本 署 获 悉 , 美 国 环 境 保 謢 局 去 年 十 月 颁 布 「 重 要 新 用 途 规 则 」 ( 该 规 则 ) , 限 制 若 干 联 苯 胺 基 化 学 物 质 的 使 用 。 该 规 则 的 实 际 作 用 , 是 防 止 商 号 日 後 制 造 、 处 理 或 进 口 含 有 该 等 物 质 的 产 品 。

详 细 情 况

  1. 基 於 有 关 联 苯 胺 及 联 苯 胺 基 染 料 毒 性 的 资 料 , 环 境 保 护 局 关 注 , 若 干 联 苯 胺 基 化 学 物 质 可 能 致 癌 。 因 此 , 环 境 保 护 局 颁 布 该 规 则 , 规 定 除 了 持 续 使 用 少 量 该 等 物 质 作 少 数 用 途 外 , 该 规 则 所 列 联 苯 胺 基 化 学 物 质 作 任 何 用 途 , 均 视 为 重 要 新 用 途 。 该 规 则 规 定 , 任 何 人 制 造 、 处 理 或 进 口 所 列 化 学 物 质 作 任 何 重 要 新 用 途 , 必 须 在 距 离 开 始 制 造 、 处 理 或 进 口 至 少 9 0 天 之 前 , 通 知 环 境 保 护 局 。 这 项 通 知 规 定 , 可 让 环 境 保 护 局 在 该 等 化 学 物 质 引 进 美 国 市 场 之 前 , 评 估 拟 作 的 新 用 途 , 并 防 止 美 国 人 民 因 接 触 该 等 物 质 , 而 可 能 受 害 。

  2. 随 附 有 关 实 施 该 规 则 的 便 览 和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(pdf 格 式 ) 副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 至 於 该 规 则 所 涵 盖 联 苯 胺 基 化 学 物 质 一 览 表 (pdf 格 式 ) , 商 号 可 参 阅 上 述 公 告 最 後 两 页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拨 电 2398 5403 与 本 人 联 络 。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杨 彭 兰 芳 代 行 )

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 十 一 日

告 - 第 1 至 5 页 , 第 6 至 10 页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因 信 赖 上 述 资 料 而 蒙 受 任 何 损 失 或 後 果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