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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FRCP 1000/20/7

执 事 先 生 :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3/2017 号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97/2017 号

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1/2017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1/2017 号

第 二 组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1/2017 号

第 三 组 (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) 第 1/2017 号

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1/2017 号
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要 求 为 未 有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货 物 制 订 原 产 地 标 准
( 在 2017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)

引 言

正 如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就 标 题 所 述 事 项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5/2016 号 所 提 及 , 内 地 同 意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, 在 香 港 生 产 商 提 出 申 请 及 符 合 双 方 确 定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下 , 对 原 产 香 港 的 进 口 货 物 注 1 全 面 实 施 零 关 税 。 香 港 出 口 往 内 地 的 货 物 必 须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, 才 可 享 有 零 关 税 优 惠 。 有 关 零 关 税 优 惠 并 不 包 括 增 值 税 及 消 费 税 等 关 税 以 外 的 徵 税 。 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业 界 在 2017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为 未 有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货 物 制 订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安 排 。

详 情

2.自 《 安 排 》 实 施 以 来 , 内 地 与 香 港 已 就 1,891 项 内 地 2017 年 税 则 号 列 所 涵 盖 的 货 物 制 订 原 产 地 标 准 。 已 确 定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1,891 个 税 则 号 列 及 相 应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已 载 於 「 《 安 排 》 下 零 关 税 货 物 的 内 地 2017 年 税 号 、 货 物 名 称 及 原 产 地 标 准 表 」 。 该 表 可 於 工 业 贸 易 署 ( " 本 署 " ) 网 页 下 载 , 或 可 於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 的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索 取 。

3. 至 於 现 时 尚 未 制 订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货 物 , 香 港 的 生 产 商 可 要 求 为 未 有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货 物 制 订 原 产 地 标 准 。 具 体 申 请 步 骤 详 列 在 2016 年 12 月 19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5/2016 号 。

4.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每 年 进 行 两 次 , 本 署 将 会 按 收 到 香 港 生 产 商 申 请 的 日 期 分 两 次 与 内 地 就 有 关 货 物 进 行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。 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 或 之 前 收 到 的 申 请 会 纳 入 2017 年 度 第 二 次 磋 商 处 理 。 在 2017 年 7 月 31 日 後 收 到 的 申 请 将 拨 归 下 一 阶 段 ( 2018 年 度 ) 处 理

重 要 事 项

5. 本 署 会 对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资 料 严 格 保 密 。 然 而 , 本 署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况 下 , 或 会 将 该 等 资 料 向 香 港 海 关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, 或 向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第 三 者 披 露 。 此 等 情 况 包 括 : 本 署 认 为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, 有 助 进 行 核 查 、 认 定 或 磋 商 程 序 ; 根 据 法 律 授 权 或 规 定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; 或 获 有 关 生 产 商 明 确 同 意 披 露 该 等 资 料 。

6. 生 产 商 在 填 写 表 格 时 , 应 确 保 提 供 正 确 及 完 整 的 资 料 。 所 填 报 资 料 如 有 变 更 , 生 产 商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本 署 。 此 外 , 根 据 《 安 排 》 及 其 各 补 充 协 议 的 规 定 , 本 署 会 对 生 产 商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和 认 定 。 故 此 , 本 署 就 个 别 生 产 商 提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及 认 定 时 , 可 能 需 要 有 关 生 产 商 提 供 进 一 步 资 料 ; 本 署 亦 可 能 要 求 香 港 海 关 进 入 有 关 生 产 商 的 办 公 室 及 厂 房 , 了 解 有 关 申 请 情 况 。 生 产 商 有 责 任 提 供 所 需 的 协 助 。

7. 曾 向 本 署 提 交 个 人 资 料 的 申 请 人 /资 料 当 事 人 , 可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《 个 人 资 料 ( 私 隐 ) 条 例 》 向 本 署 要 求 查 阅 其 个 人 资 料 。 他 们 可 前 往 工 业 贸 易 大 楼 一 楼 本 署 询 问 处 索 取 由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发 出 的 查 阅 资 料 要 求 表 格 ( 表 格 OPS003 ) 或 从 本 署 网 页 下 载 该 表 格 , 填 写 後 交 回 本 署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, 以 提 出 查 阅 要 求 。 本 署 会 就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, 收 取 影 印 费 用 。 此 外 , 倘 若 资 料 当 事 人 在 查 阅 资 料 後 认 为 提 供 予 本 署 的 资 料 不 准 确 , 可 书 面 提 出 更 正 其 个 人 资 料 的 要 求 。

查 询

8. 如 需 有 关 本 通 告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:

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
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
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
电 话 : 3403 6432
传 真 : 2787 6048
电 邮 : cepaco@tid.gov.hk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江 慈 音 代 行 )

2017 年 6 月 16 日

注 1 进 口 货 物 不 包 括 内 地 有 关 法 规 、 规 章 禁 止 进 口 的 和 履 行 国 际 公 约 而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, 以 及 内 地 在 有 关 国 际 协 议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诺 的 产 品 。 申 请 人 应 向 内 地 海 关 及 有 关 部 门 查 询 内 地 禁 止 进 口 货 物 的 详 细 资 料 。 申 请 人 亦 可 参 考 工 业 贸 易 署 就 内 地 有 关 部 门 过 往 公 布 的 禁 止 进 口 货 物 而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( 可 浏 览 本 署 网 页 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cepa/tradegoods/prohibited_import.html 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