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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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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S/F(A) to EIC 1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4/2011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通 告 ) :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2/2011 号

美 国 : 纺 织 及 服 装 产 品 原 产 地 的 最 终 规 则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10 月 7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09/2005 号 , 告 知 商 号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( 美 国 海 关 ) 发 出 标 题 为 「 纺 织 及 服 装 产 品 原 产 地 」 的 暂 定 规 则 , 就 因 应 纺 织 及 成 衣 配 额 由 2005 年 1 月 1 日 起 被 取 消 而 修 订 与 该 等 产 品 相 关 的 原 产 地 规 例 , 徵 询 公 众 意 见 。 主 要 法 规 变 更 包 含 两 部 分 : (i) 取 消 纺 织 品 报 关 单 (textile declaration) 规 定 ; 以 及 (ii) 实 施 制 造 商 识 别 代 码 (manufacturer identification code (MID)) 规 定 。

2.美 国 海 关 根 据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见 进 行 分 析 後 , 决 定 把 有 关 的 暂 定 规 例 采 纳 为 最 终 规 则 , 当 中 以 下 两 项 变 更 与 制 造 商 识 别 代 码 规 定 有 关 :

  1. 限 制 制 造 商 识 别 代 码 规 定 的 适 用 範 畴 於 在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(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) 中 第 XI 类 属 纺 织 及 成 衣 类 的 商 业 进 口 产 品 , 以 及 第 XI 类 以 外 任 何 10 位 数 字 编 号 而 其 特 定 分 项 具 有 3 位 数 字 纺 织 类 别 号 码 的 产 品 ; 以 及
  2. 为 编 制 制 造 商 识 别 代 码 组 合 的 规 则 加 入 新 例 子 , 并 以 使 用 邮 局 信 箱 号 码 和 一 家 位 於 香 港 九 龙 的 制 造 商 为 例 作 出 说 明 。

最 终 规 则 已 於 2011 年 3 月 17 日 生 效 , 并 在 同 日 刊 载 於 联 邦 登 记 册 内 。 该 规 则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
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1/pdf/2011-6253.pdf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1 年 3 月 18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