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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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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RA CR 1006/15

执 事 先 生 :

工 业 贸 易 署 通 告

《 2013 年 联 合 国 制 裁 ( 索 马 里 )( 修 订 )( 第 2 号 )规 例 》

本 署 谨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在 宪 报 刊 登 《 2013 年 联 合 国 制 裁 ( 索 马 里 )( 修 订 )( 第 2 号 ) 规 例 》 ( 《 修 订 规 例 》 ) ( 2013 年 第 165 号 法 律 公 告 ) 。

2. 《 修 订 规 例 》 根 据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条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条 订 立 , 旨 在 修 订 有 关 索 马 里 的 现 行 规 例 , 以 纳 入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( 安 理 会 ) 第 2111 号 决 议 的 决 定 。 《 修 订 规 例 》 主 要 修 订 有 关 对 索 马 里 实 施 武 器 禁 运 措 施 , 禁 止 提 供 谘 询 、 援 助 和 训 练 , 以 及 金 融 制 裁 方 面 的 例 外 情 况 。

警 告

3.任 何 人 违 反 该 规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会 遭 重 罚 。 某 些 个 案 更 可 处 监 禁 7 年 及 / 或 罚 款 。

重 要 事 项

4.本 通 告 并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陈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该 规 例 的 详 细 内 容 , 应 参 阅 政 府 宪 报 。 该 规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将 适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注 册 业 务 , 不 论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则 所 签 发 的 有 效 许 可 证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766 与 下 开 署 名 人 联 络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甄 凯 莹 代 行 )

2013 年 10 月 25 日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