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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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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RA CR 1006

执 事 先 生 :

工 业 贸 易 署 通 告

《 2004 年 联 合 国 制 裁 ( 伊 拉 克 ) ( 修 订 ) 规 例 》

本 署 谨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04 年 7 月 9 日 在 宪 报 刊 载 《 2004 年 联 合 国 制 裁 ( 伊 拉 克 ) ( 修 订 ) 规 例 》 ( 2004 年 第 132 号 法 律 公 告 ) 。

该 规 例 根 据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条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条 订 立 , 旨 在 实 施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於 2003 年 5 月 22 日 通 过 的 《 第 1483 号 决 议 》 第 10 段 所 列 出 的 决 定 。 该 规 例 修 订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( 伊 拉 克 ) 规 例 》 ( 1997 年 第 420 号 法 律 公 告 ) , 解 除 所 有 禁 止 与 伊 拉 克 贸 易 的 禁 令 , 但 关 于 向 伊 拉 克 出 售 和 供 应 武 器 及 相 关 的 物 资 — 即 所 有 类 别 的 武 器 及 相 关 的 物 资 , 包 括 所 有 类 型 的 常 规 军 事 装 备 〔 包 括 供 准 军 事 部 队 使 用 的 装 备 〕 及 该 等 装 备 的 任 何 零 件 、 部 件 或 其 生 产 资 料 的 禁 令 继 续 适 用 ; 惟 属 上 述 决 议 中 指 明 的 有 关 单 位 所 需 的 武 器 及 相 关 的 物 资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

警 告

任 何 人 违 反 该 规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会 遭 重 罚 。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, 可 处 监 禁 7 年 及 / 或 罚 款 。

重 要 事 项

本 通 告 不 是 香 港 法 例 的 说 明 , 亦 没 有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该 规 例 的 详 细 内 容 , 应 参 阅 政 府 宪 报 。 规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将 适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注 册 业 务 , 不 论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则 所 签 发 的 有 效 许 可 证 。

查 询

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电 2398?5766 与 丁 梅 绮 女 士 联 络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孙 颖 思 女 士 代 行 )

2004 年 7 月 9 日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