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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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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RA CR 1006/7

执 事 先 生 :

工 业 贸 易 署 通 告

《 2012 年 联 合 国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规 例 》
及 《 〈 联 合 国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规 例 〉 ( 废 除 ) 规 例 》

本 署 谨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12 年 3 月 16 日 在 宪 报 刊 载 《 2012 年 联 合 国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规 例 》 ( 《 规 例 》 ) ( 2012 年 第 43 号 法 律 公 告 )  及 《 〈 联 合 国 制 裁 ( 阿 富 汗 ) 规 例 〉 ( 废 除 ) 规 例 》 ( 《 废 除 规 例 》 ) ( 2012 年 第 44 号 法 律 公 告 ) 。 《 规 例 》 及 《 废 除 规 例 》 将 会 於 2012 年 3 月 23 日 生 效 。

2.I规 例 根 据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条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条 订 立 , 旨 在 实 施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1988 号 决 议 对 阿 富 汗 施 加 的 制 裁 。 该 规 例 所 规 定 的 事 项 包 括 :

  1. 禁 止 向 若 干 人 士 或 实 体 供 应 、 售 卖 、 移 转 或 载 运 军 火 或 相 关 的 物 资 ;
  2. 禁 止 在 若 干 情 况 下 提 供 关 于 军 事 活 动 的 技 术 上 的 意 见 、 协 助 或 训 练 ;
  3. 禁 止 向 若 干 人 士 或 实 体 提 供 任 何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务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, 或 为 该 等 人 士 或 实 体 的 利 益 而 提 供 任 何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务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;
  4. 禁 止 处 理 由 若 干 人 士 或 实 体 拥 有 的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务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, 或 处 理 以 其 他 方 式 属 於 该 等 人 士 或 实 体 的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务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, 或 处 理 由 该 等 人 士 或 实 体 持 有 的 资 金 或 其 他 财 务 资 产 或 经 济 资 源 ; 及
  5. 禁 止 若 干 人 士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或 经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过 境 。

警 告

3.任 何 人 违 反 该 规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会 遭 重 罚 。 某 些 个 案 更 可 处 监 禁 7 年 及 / 或 罚 款 。

重 要 事 项

4.本 通 告 并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陈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该 规 例 的 详 细 内 容 , 应 参 阅 政 府 宪 报 。 该 规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将 适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注 册 业 务 , 不 论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 根 据 《 进 出 口 条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属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则 所 签 发 的 有 效 许 可 证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766 与 下 开 署 名 人 联 络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甄 凯 莹 代 行 )

2012 年 3 月 16 日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