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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本 署 档 号 : GL 201

致 :
所 有 已 根 据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登 记
的 船 务 、 航 空 及 货 运 公 司

 

执 事 先 生 :

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: 延 长 豁 免 证 书 的 有 效 期

本 通 告 公 布 本 署 就 2019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收 到 的 转 运 货 物 豁 免 许 可 证 方 案 登 记 申 请 , 所 发 出 的 豁 免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将 由 一 年 延 长 至 两 年 。

2.新 申 请 商 号 及 已 期 满 失 效 登 记 商 号 如 欲 于 2019 及 2020 年 根 据 本 方 案 获 得 豁 免 办 理 本 方 案 所 涵 盖 的 转 运 货 物 的 许 可 证 , 须 把 填 妥 的 申 请 书 连 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( 如 适 用 ) , 亲 身 或 以 邮 递 方 式 交 回 本 署 的 舱 单 查 核 分 组 。 本 署 于 2019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收 到 的 登 记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, 申 请 商 号 将 获 发 豁 免 证 书 , 该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由 2019 年 的 签 发 日 期 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为 止 。 有 关 申 请 详 情 , 请 浏 览 本 署 网 页 <https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import_export/tces/tces_exemption.html> 。

查 询

3.如 对 本 方 案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与 下 列 职 员 联 络 :

职 员 姓 名 电 话
李 惠 琼 女 士 2398 5565
陈 炎 灿 2398 5656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傅 福 春 代 行 )

2019 年 4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