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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将 与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谈 判 自 由 贸 易 协 定

谘 询 文 件

 

引 言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今 天 ( 2016 年 5 月 6 日 ) 宣 布 , 香 港 即 将 分 别 与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展 开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( 自 贸 协 定 ) ( 注 1 ) 谈 判 。 本 文 件 就 磋 商 涵 盖 的 主 要 范 畴 提 供 资 料 , 并 诚 邀 各 界 提 供 意 见 及 建 议 , 以 协 助 特 区 政 府 为 有 关 的 磋 商 制 定 策 略 和 立 场 。

背 景

2.    鉴 于 过 去 十 多 年 自 贸 协 定 ( 注 2 ) 激 增 , 以 及 为 保 障 香 港 的 长 远 经 济 利 益 , 我 们 一 向 致 力 与 贸 易 夥 伴 缔 结 自 贸 协 定 , 从 而 扩 大 我 们 的 商 贸 网 络 , 为 香 港 企 业 打 入 内 地 和 海 外 市 场 营 造 更 有 利 的 条 件 。
 
3.   香 港 迄 今 已 分 别 与 内 地 、 新 西 兰 、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国 家 ( 即 冰 岛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) 及 智 利 签 订 了 四 份 自 贸 协 定 ( 注 3 ) 。 我 们 现 正 积 极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( 东 盟 ) ( 注 4 ) 谈 判 自 贸 协 定 、 与 澳 门 商 讨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, 以 及 参 与 涉 及 23 个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成 员 的 服 务 贸 易 协 定 谈 判 。
 
4.  为 了 减 低 被 边 缘 化 的 风 险 , 参 与 主 要 贸 易 夥 伴 的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对 香 港 十 分 重 要 。 内 地 是 香 港 最 大 的 贸 易 夥 伴 , 占 香 港 的 贸 易 总 额 约 50%, 参 与 内 地 的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, 对 维 持 香 港 作 为 主 要 贸 易 及 物 流 枢 纽 的 地 位 别 具 价 值 。 因 此 , 我 们 一 直 探 索 香 港 参 与 内 地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的 可 能 性 。

与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的 双 边 关 系  

5.  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均 是 尚 未 完 全 开 发 , 但 极 具 发 展 潜 力 的 新 兴 市 场 。 格 鲁 吉 亚 位 处 「 一 带 一 路 」 倡 议 下 的 「 陆 上 通 道 」 , 而 马 尔 代 夫 则 位 于 「 海 上 通 道 」 。
 
6.   在 2015 年 , 香 港 与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的 双 边 货 物 贸 易 额 分 别 为 2.85 亿 港 元 及 2.76 亿 港 元 。 香 港 与 格 鲁 吉 亚 的 双 边 货 物 贸 易 额 在 2011-2015 年 的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1.5 % 。 香 港 与 马 尔 代 夫 的 双 边 货 物 贸 易 额 在 2011-2015 年 的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38 % 。

两 个 自 贸 协 定 的 主 要 范 畴 及 征 询 意 见  

7.与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的 两 个 自 贸 协 定 可 能 涵 盖 以 下 的 重 要 元 素 — 

  1. 撤 销 或 削 减 关 税 ;
  2. 放 宽 非 关 税 壁 垒 ;
  3. 可 促 进 双 边 贸 易 , 具 弹 性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;
  4. 简 便 的 清 关 程 序 ;
  5. 投 资 自 由 化 及 投 资 促 进 和 保 护 ;
  6.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; 及
  7. 自 贸 协 定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, 以 及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。  


关 税

8.香 港 对 任 何 进 口 货 品 均 没 有 征 收 关 税 。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的 平 均 适 用 关 税 率 分 别 为 0.7% 及 20.8%( 注 5 ) 。 在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中 , 我 们 将 探 讨 尽 早 撤 销 或 削 减 香 港 原 产 货 品 的 关 税 , 而 香 港 则 会 对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的 所 有 原 产 货 品 维 持 零 关 税 。  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香 港 分 别 在 两 个 自 贸 协 定 的 关 税 谈 判 中 , 应 聚 焦 的 货 品 ( 请 指 明 经 济 体 ) 提 供 意 见 。  


产 地 来 源 规 则

9. 适 用 于 本 地 出 口 货 品 的 现 行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是 以 「 最 后 实 质 转 变 」 ( 注 6 ) 标 准 作 为 依 据 , 并 用 于 非 优 惠 用 途 。 为 确 保 只 有 香 港 和 相 关 缔 约 方 的 原 产 货 品 能 够 受 惠 于 将 进 行 谈 判 的 自 贸 协 定 的 优 惠 关 税 税 率 , 双 方 需 要 商 定 一 套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以 防 止 出 现 规 避 关 税 的 情 况 。  

10.在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中 , 双 方 将 议 定 一 套 简 单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从 而 促 进 香 港 与 相 关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。 预 期 双 方 亦 会 议 定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执 行 细 节 , 包 括 有 关 证 明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和 取 得 进 口 关 税 优 惠 的 文 件 规 定 , 以 促 进 香 港 与 缔 约 方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。  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的 自 贸 协 定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以 及 其 运 作 , 提 供 意 见 。

 

服 务 贸 易

11.香 港 的 主 要 服 务 行 业 包 括 : 进 出 口 贸 易 、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( 占 2014 年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的 24.1%) ; 公 共 行 政 、 社 会 及 个 人 服 务 ( 17.2%) ; 金 融 及 保 险 服 务 ( 16.6%) ; 地 产 、 专 业 和 商 用 服 务 ( 10.9%) ; 运 输 、 仓 库 、 邮 政 及 速 递 服 务 ( 6.2%) ; 以 及 资 讯 及 通 讯 服 务 ( 3.5%) 。  

12. 在 是 次 磋 商 中 , 香 港 将 致 力 争 取 让 本 港 的 服 务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两 个 市 场 中 享 有 更 佳 或 更 具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会 。  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以 下 范 畴 提 供 意 见 —

  1. 在 与 两 个 经 济 体 的 服 务 磋 商 中 , 应 聚 焦 的 服 务 行 业 和 服 务 措 施 。 例 如 : 在 该 两 个 市 场 提 供 服 务 时 , 有 否 现 存 或 预 见 的 障 碍 ; 以 及  
  2. 香 港 作 出 承 诺 时 , 是 否 有 任 何 服 务 界 别 、 范 畴 或 措 施 需 要 特 别 谨 慎 处 理 , 包 括 应 否 承 诺 对 该 两 个 经 济 体 的 服 务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维 持 我 们 现 行 的 准 入 制 度 。  

我 们 亦 欢 迎 其 他 与 这 两 个 经 济 体 服 务 贸 易 事 宜 相 关 的 意 见 。

 

投 资

13.香 港 将 致 力 营 造 更 有 利 的 投 资 环 境 , 以 促 进 香 港 与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的 双 向 投 资 流 动 。  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格 鲁 吉 亚 和 马 尔 代 夫 对 香 港 在 当 地 投 资 的 政 策 及 待 遇 上 应 改 善 的 地 方 , 提 供 意 见 。

 

谈 判 的 其 他 范 畴

14.上 述 两 个 自 贸 协 定 的 谈 判 还 包 括 减 少 非 关 税 壁 垒 、 改 善 贸 易 救 济 措 施 的 规 则 、 简 化 清 关 程 序 、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及 制 定 简 单 的 机 制 以 迅 速 解 决 争 端 。 与 格 鲁 吉 亚 的 自 贸 协 定 将 涵 盖 知 识 产 权 、 竞 争 、 环 境 甚 或 电 子 商 务 。 而 与 马 尔 代 夫 的 自 贸 协 定 将 涵 盖 经 济 和 技 术 合 作 , 及 彼 此 共 同 关 心 的 议 题 。  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就 上 述 议 题 提 供 意 见 , 以 及 就 其 他 范 畴 或 措 施 , 提 出 香 港 应 该 注 意 的 地 方 。

总 结

15.我 们 相 信 上 述 两 个 自 贸 协 定 可 为 香 港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, 为 香 港 进 入 这 两 个 新 兴 市 场 提 供 更 佳 的 市 场 准 入 , 并 创 造 更 多 商 机 , 有 利 香 港 的 长 远 经 济 增 长 。 同 时 香 港 作 为 国 际 贸 易 、 商 业 和 金 融 中 心 的 角 色 也 将 因 此 而 加 强 。  

16.现 诚 邀 各 界 人 士 于 2016 年 6 月 6 日 或 以 前 以 下 列 邮 递 、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如 有 查 询 , 欢 迎 与 麦 施 丹 女 士 ( 电 话 : 2398 5684 ) 联 络 , 或 电 邮 至 : fta@tid.gov.hk

邮 寄 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
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5 室
工 业 贸 易 署 ( 欧 洲 部 )
传 真 号 码 : 2789 9761 / 2789 2491
电 邮 地 址   fta@tid.gov.hk
 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
工 业 贸 易 署
2016 年 5 月 6 日



注 1 :
自 贸 协 定 乃 两 个 或 以 上 的 经 济 体 缔 结 的 协 定 。 该 协 定 透 过 撤 销 或 降 低 关 税 和 各 缔 约 方 之 间 货 物 及 服 务 贸 易 、 投 资 及 其 他 贸 易 相 关 范 畴 上 的 其 他 限 制 措 施 , 让 缔 约 方 以 优 惠 条 件 进 入 彼 此 的 市 场 。
 
注 2 :
截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,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共 接 获 约 625 份 有 关 两 个 或 以 上 缔 约 方 签 订 自 贸 协 定 的 通 报 。
 
注 3 :
四 份 自 贸 协 定 为 –
( 一 )     于 2003 年 签 署 及 生 效 的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。
( 二 )     于 2010 年 3 月 签 署 并 于 2011 年 1 月 生 效 的 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新 西 兰 紧 密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》 。
( 三 )     于 2011 年 6 月 与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国 家 签 署 的 自 贸 协 定 , 该 协 定 在 冰 岛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及 瑞 士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2012 年 10 月 , 而 在 挪 威 的 生 效 日 期 则 为 2012 年 11 月 。
( 四 )     与 智 利 于 2012 年 9 月 签 署 并 于 2014 年 10 月 生 效 的 自 贸 协 定 。
 
注 4 :
东 盟 的 成 员 国 为 汶 莱 、 柬 埔 寨 、 印 尼 、 老 挝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缅 甸 、 菲 律 宾 、 新 加 坡 、 泰 国 和 越 南 。
 
注 5 :
根 据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提 供 的 非 农 业 产 品 最 新 平 均 适 用 关 税 率 。
 
注 6 :
就 涉 及 多 个 国 家 / 地 方 的 原 料 及 / 或 加 工 处 理 的 制 成 品 而 言 , 「 最 后 实 质 转 变 」 泛 指 永 久 及 实 质 改 变 了 所 用 基 本 生 产 原 料 的 形 状 、 性 质 、 形 式 或 用 途 的 有 关 制 造 工 序 。

下 载 PDF : 
http://www.tid.gov.hk/sc_chi/aboutus/noticeboard/files/maldivesgeorgiafta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