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| 工業貿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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檔 號 : TRA CR 1006/1

執 事 先 生 :

工 業 貿 易 署 通 告

《 2011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利 比 亞 ) 規 例 》

本 署 謹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11 年 6 月 30 日 在 憲 報 刊 載 《 2011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利 比 亞 ) 規 例 》 ( 2011 年 第 114 號 法 律 公 告 ) 。

  1. 規 例 根 據 《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條 訂 立 , 旨 在 實 施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第 1970 號 及 1973 號 決 議 對 阿 拉 伯 利 比 亞 民 眾 國 ( 利 比 亞 ) 施 加 的 制 裁 。 該 規 例 所 規 定 的 事 項 包 括 :

  1. 禁 止 向 利 比 亞 或 若 干 人 士 供 應 、 售 賣 、 移 轉 或 載 運 軍 火 或 相 關 的 物 資 ;

  2. 禁 止 向 若 干 人 士 提 供 關 於 軍 事 活 動 或 關 於 提 供 、 維 修 或 使 用 任 何 軍 火 或 相 關 的 物 資 的 協 助 或 訓 練 ;

  3. 禁 止 若 干 人 士 從 利 比 亞 或 有 關 連 人 士 採 購 軍 火 或 相 關 的 物 資 , 或 使 用 若 干 船 舶 、 飛 機 或 車 輛 從 利 比 亞 或 有 關 連 人 士 採 購 軍 火 或 相 關 的 物 資 ;

  4. 禁 止 向 若 干 人 士 或 實 體 提 供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, 或 處 理 若 干 人 士 或 實 體 的 資 金 或 其 他 財 務 資 產 或 經 濟 資 源 ;

  5. 禁 止 若 干 人 士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入 境 或 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過 境 ;

  6. 禁 止 若 干 飛 機 飛 入 利 比 亞 的 空 域 ; 及

  7. 禁 止 載 有 軍 火 或 相 關 的 物 資 或 武 裝 僱 傭 軍 人 員 的 飛 機 或 利 比 亞 飛 機 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起 飛 、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降 落 或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空 域 內 飛 行 。

警 告

  1. 任 何 人 違 反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會 遭 重 罰 。 某 些 個 案 更 可 處 監 禁 7 年 及 / 或 罰 款 。

重 要 事 項

  1. 本 通 告 並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陳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該 規 例 的 詳 細 內 容 , 應 參 閱 政 府 憲 報 。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將 適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註 冊 業 務 ,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則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766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邵 智 惇 代 行 )

2011 年 6 月 30 日

工 業 貿 易 署 在 互 聯 網 設 立 的 網 頁 , 載 有 多 種 貿 易 資 料 通 告 ,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瀏 覽 。 網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


備 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 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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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 版權 | 重要告示

修訂日期 :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