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| 工業貿易署
繁體版 簡體版 ENGLISH 


二 十 四 小 時 查 詢 熱 線 :23 922 922

電 郵 :enquiry@tid.gov.hk

檔 號 : TRA CR 1006/14

執 事 先 生 :

工 業 貿 易 署 通 告

《 2011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伊 朗 ) ( 修 訂 ) 規 例 》

本 署 謹 此 宣 布 , 政 府 於 2011 年 3 月 25 日 在 憲 報 刊 載 《 2011 年 聯 合 國 制 裁 ( 伊 朗 ) ( 修 訂 ) 規 例 》 ( 2011 年 第 49 號 法 律 公 告 ) 。

  1. 規 例 根 據 《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第 3 條 訂 立 , 旨 在 修 訂 現 行 對 伊 朗 的 制 裁 , 以 實 施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第 1929 號 決 議 。 該 規 例 所 規 定 的 事 項 包 括 :

  1. 修 訂 受 規 管 禁 制 項 目 、 指 明 項 目 及 指 明 禁 制 項 目 的 範 圍 , 以 涵 蓋 新 增 項 目 及 技 術 ;

  2. 禁 止 向 伊 朗 及 若 干 人 士 移 轉 與 關 乎 能 夠 運 載 核 武 器 的 彈 道 導 彈 的 任 何 活 動 有 關 的 技 術 或 技 術 協 助 ;

  3. 禁 止 向 若 干 人 士 售 賣 涉 及 開 採 鈾 的 商 業 活 動 的 權 益 , 及 若 干 人 士 獲 取 該 等 權 益 , 及 提 供 利 便 若 干 人 士 獲 取 該 等 權 益 的 財 務 服 務 ;

  4. 禁 止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向 若 干 人 士 擁 有 或 承 租 ( 包 括 包 租 ) 的 船 舶 提 供 燃 料 裝 艙 和 其 他 服 務 ; 及

  5. 把 有 關 金 融 制 裁 及 旅 遊 禁 令 的 措 施 的 適 用 範 圍 , 擴 至 額 外 的 人 士 及 實 體 。

警 告

  1. 任 何 人 違 反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會 遭 重 罰 。 某 些 個 案 更 可 處 監 禁 7 年 及 / 或 罰 款 。

重 要 事 項

  1. 本 通 告 並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陳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該 規 例 的 詳 細 內 容 , 應 參 閱 政 府 憲 報 。 該 規 例 所 施 加 的 禁 制 將 適 用 於 任 何 人 及 公 司 / 註 冊 業 務 , 不 論 其 是 否 持 有 由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根 據 《 進 出 口 條 例 》 ( 第 60 章 )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, 以 及 其 他 成 文 法 則 所 簽 發 的 有 效 許 可 證 。

查 詢

  1. 如 對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項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致 電 2398 5766 與 下 開 署 名 人 聯 絡 。

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




( 邵 智 惇 代 行 )

2011 年 3 月 25 日

工 業 貿 易 署 在 互 聯 網 設 立 的 網 頁 , 載 有 多 種 貿 易 資 料 通 告 ,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瀏 覽 。 網 址 : http://www.tid.gov.hk

備 註 : 上 述 資 料 已 經 力 求 準 確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, 亦 不 會 對 信 賴 此 等 資 料 的 人 士 負 任 何 責 任

 
     回 上 頁
     返 回 頁 首
2005 版權 | 重要告示

修訂日期 :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