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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 米 管 制 方 案 的 歷 史
政 府 於 1955 年 開 始 實 施 食 米 管 制 方 案 。 當 時 , 食 米 供 應 是 社 會 大 眾 極 度 關 注 的 問 題 。 政 府 實 施 該 方 案 的 目 的 , 是 為 確 保 本 港 有 穩 定 的 食 米 供 應 , 以 供 市 民 食 用 , 以 及 提 供 食 米 儲 備 , 以 應 付 緊 急 情 況 和 食 米 短 期 供 應 不 足 的 問 題 。 在 該 方 案 下 , 進 口 商 會 獲 分 配 食 米 進 口 配 額 。 進 口 商 的 註 冊 準 則 包 括 資 金 及 財 政 方 面 的 規 定 。
開 放 食 米 貿 易
政 府 一 直 致 力 促 進 貿 易 自 由 化 及 加 強 食 米 業 內 的 競 爭 。 政 府 過 往 檢 討 食 米 管 制 措 施 , 目 的 都 是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開 放 食 米 貿 易 , 並 給 予 業 內 人 士 合 理 的 過 渡 期 以 便 作 出 安 排 , 以 配 合 新 的 營 商 環 境 。 因 此 , 政 府 不 斷 與 食 米 業 進 行 緊 密 磋 商 , 自 1996 年 起 逐 漸 推 出 各 項 開 放 措 施 , 讓 業 內 人 士 得 以 為 過 渡 至 全 面 開 放 作 好 準 備 。
到 2003 年 開 始 , 政 府 只 會 對 食 米 貿 易 維 持 最 低 限 度 的 管 制 , 以 確 保 有 穩 定 的 食 米 供 應 , 並 維 持 儲 備 存 貨 , 以 應 付 緊 急 情 況 。 屆 時 , 政 府 不 會 對 食 米 進 口 實 施 任 何 配 額 , 而 任 何 有 意 進 口 食 米 的 人 士 , 均 可 於 任 何 時 間 申 請 註 冊 為 食 米 進 口 商 。 進 入 食 米 業 的 限 制 將 會 撤 銷 。 市 場 上 的 經 營 者 數 目 和 他 們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將 取 決 於 市 場 力 量 及 進 口 商 的 商 業 決 定 。 政 府 會 繼 續 維 持 最 低 水 平 的 食 米 儲 備 存 貨 ,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。
食 米 貿 易 將 大 致 在 自 由 市 場 主 導 的 環 境 下 運 作 。 開 放 食 米 貿 易 將 鼓 勵 競 爭 和 增 加 市 場 效 率 。 業 界 在 營 運 上 將 更 加 靈 活 。 為 使 食 米 市 場 有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, 有 關 食 米 市 場 的 統 計 資 料 , 將 會 向 各 註 冊 進 口 商 發 放 , 使 其 對 市 場 狀 況 有 更 詳 細 的 了 解 , 這 些 資 料 並 會 向 各 有 興 趣 人 士 提 供 。
現 行 的 管 制 與 2003 年 的 安 排 的 比 較
| 安 排 |
現 行 的 制 度 |
2003 年 的 制 度 |
| 進 口 商 的 註 冊 |
進 口 商 的 註 冊 工 作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才 展 開 。 進 口 商 的 註 冊 準 則 包 括 資 金 及 財 政 方 面 的 規 定 。 |
有 興 趣 商 號 可 隨 時 申 請 註 冊 為 食 米 進 口 商 。 註 冊 準 則 將 會 放 寬 , 取 消 資 金 和 財 政 方 面 的 規 定 。 |
| 進 口 數 量 |
進 口 以 供 本 地 居 民 食 用 的 食 米 量 , 按 個 別 註 冊 進 口 商 獲 分 配 的 進 口 配 額 決 定 。 |
政 府 不 會 對 食 米 進 口 實 施 任 何 配 額 。 進 口 食 米 數 量 會 由 個 別 進 口 商 因 應 其 對 市 場 需 求 的 評 估 及 本 身 的 銷 售 能 力 自 行 決 定 。 |
| 食 米 儲 備 存 貨 |
儲 備 存 貨 共 13,500 公 噸 , 足 夠 本 地 市 民 15 天 的 食 用 量 。 儲 備 存 貨 由 註 冊 進 口 商 共 同 分 擔 。 |
儲 備 存 貨 仍 會 維 持 在 足 夠 本 地 市 民 15 天 食 用 量 的 水 平 , 即 約 13,500 公 噸 。 儲 備 存 貨 將 會 由 註 冊 進 口 商 共 同 分 擔 。 |
食 米 貯 存 商 的 註 冊
任 何 經 營 業 務 的 人 士 , 如 該 業 務 是 根 據 《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》 ( 第 310 章 ) 在 香 港 登 記 , 而 有 意 經 營 食 米 進 口 業 務 的 話 , 可 隨 時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申 請 註 冊 為 食 米 貯 存 商 , 進 口 食 米 在 本 港 銷 售 。 有 意 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開 始 經 營 食 米 進 口 業 務 的 商 號 , 可 在 2002 年 10 月 31 日 或 以 前 向 本 署 遞 交 申 請 表 , 申 請 註 冊 為 食 米 貯 存 商 。
查 詢
如 欲 取 得 更 詳 盡 資 料 或 有 任 何 疑 問 , 請 瀏 覽 本 署 的 網 站 , 網 址 為 http://www.tid.gov.hk/ , 或 聯 絡 :
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1 樓 102B 室 工 業 貿 易 署 食 米 管 制 分 組 電 話 : 2398 5570 傳 真 : 3525 0987 電 子 郵 件 : enquiry@tid.gov.h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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