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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号 ∶ TRA CR 1006/5
执 事 先 生 ∶
工 业 贸 易 署 通 告
关 于 塞 拉 利 昂 的 联 合 国 制 裁 规 例 刊 宪
本 署 谨 此 宣 布 , 政 府 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 在 宪 报 刊 载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( 武 器 禁 运 ) 规 例 ( 废 除 ) 规 例 》 ( 2011 年 第 10 号 法 律 公 告 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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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 例 根 据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条 例 》 ( 香 港 法 例 第 537 章 ) 第 3 条 订 立 , 旨 在 实 施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第 1940 号 决 议 , 终 止 对 塞 拉 利 昂 实 施 与 军 火 有 关 的 制 裁 。 规 例 于 2011 年 1 月 14 日 生 效 , 废 除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( 武 器 禁 运 ) 规 例 》 ( 第 537E 章 ) 。 第 537E 章 订 明 针 对 塞 拉 利 昂 的 武 器 制 裁 措 施 , 而 塞 拉 利 昂 是 该 规 例 内 馀 下 的 唯 一 " 受 禁 制 目 的 地 " 。
重 要 事 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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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 通 告 并 非 香 港 法 例 的 陈 述 , 亦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。 任 何 人 如 希 望 知 悉 该 规 例 的 详 细 内 容 , 应 参 阅 政 府 宪 报 。
查 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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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766 与 下 开 署 名 人 联 络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邵 智 � 代 行 )
2011 年 1 月 14 日
备 注 ∶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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