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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 纺 织 品 刊 物

开 放 食 米 贸 易


食 米 为 本 港 市 民 的 主 要 食 粮

食 米 是 本 港 市 民 的 主 要 食 粮 。 香 港 并 无 生 产 食 米 , 所 有 供 本 港 市 民 食 用 的 食 米 , 均 从 外 地 入 口 。 近 年 来 , 本 港 的 食 米 进 口 及 食 用 量 均 维 持 稳 定 , 约 为 每 年 320,000 330,000 公 吨 , 而 每 人 每 年 的 食 用 量 约 为 48 50 公 斤 。

食 米 管 制 方 案 的 历 史

政 府 于 1955 年 开 始 实 施 食 米 管 制 方 案 。 当 时 , 食 米 供 应 是 社 会 大 众 极 度 关 注 的 问 题 。 政 府 实 施 该 方 案 的 目 的 , 是 为 确 保 本 港 有 稳 定 的 食 米 供 应 , 以 供 市 民 食 用 , 以 及 提 供 食 米 储 备 , 以 应 付 紧 急 情 况 和 食 米 短 期 供 应 不 足 的 问 题 。 在 该 方 案 下 , 进 口 商 会 获 分 配 食 米 进 口 配 额 。 进 口 商 的 注 册 准 则 包 括 资 金 财 政 方 面 的 规 定 。

开 放 食 米 贸 易

政 府 一 直 致 力 促 进 贸 易 自 由 化 及 加 强 食 米 业 内 的 竞 争 。 政 府 过 往 检 讨 食 米 管 制 措 施 , 目 的 都 是 在 实 际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开 放 食 米 贸 易 , 并 给 予 业 内 人 士 合 理 的 过 渡 期 以 便 作 出 安 排 , 以 配 合 新 的 营 商 环 境 。 因 此 , 政 府 不 断 与 食 米 业 进 行 紧 密 磋 商 , 自 1996 年 起 逐 渐 推 出 各 项 开 放 措 施 , 让 业 内 人 士 得 以 为 过 渡 至 全 面 开 放 作 好 准 备 。

2003 年 开 始 , 政 府 只 会 对 食 米 贸 易 维 持 最 低 限 度 的 管 制 , 以 确 保 有 稳 定 的 食 米 供 应 , 并 维 持 储 备 存 货 , 以 应 付 紧 急 情 况 。 届 时 , 政 府 不 会 对 食 米 进 口 实 施 任 何 配 额 , 而 任 何 有 意 进 口 食 米 人 士 , 均 可 于 任 何 时 间 申 请 注 册 为 食 米 进 口 商 。 进 入 食 米 业 的 限 制 将 会 撤 销 。 市 场 上 的 经 营 者 数 目 和 他 们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将 取 决 于 市 场 力 量 及 进 口 商 的 商 业 决 定 。 政 府 会 继 续 维 持 最 低 水 平 的 食 米 储 备 存 货 , 以 备 不 时 之 需 。

食 米 贸 易 将 大 致 在 自 由 市 场 主 导 的 环 境 下 运 作 。 开 放 食 米 贸 易 将 鼓 励 竞 争 和 增 加 市 场 效 率 。 业 界 在 营 运 上 将 更 加 灵 活 。 为 使 食 米 市 场 有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, 有 关 食 米 市 场 的 统 计 资 料 将 会 各 注 册 进 口 商 发 放 , 使 其 对 市 场 状 况 有 更 详 细 的 了 解 这 些 资 料 并 会 向 各 有 兴 趣 人 士 提 供 。

现 行 的 管 制 与 2003 年 的 安 排 的 比 较

安 排 现 行 的 制 度 2003 年 的 制 度
进 口 商 的 注 册 进 口 商 的 注 册 工 作 只 在 有 需 要 时 才 展 开 。 进 口 商 的 注 册 准 则 包 括 资 金 财 政 方 面 的 规 定 。 有 兴 趣 商 号 可 随 时 申 请 注 册 为 食 米 进 口 商 。 注 册 准 则 将 会 放 宽 , 取 消 资 金 和 财 政 方 面 的 规 定 。
进 口 数 量 进 口 以 供 本 地 居 民 食 用 食 米 量 , 按 个 别 注 册 进 口 商 获 分 配 的 进 口 配 额 决 定 。 政 府 不 会 对 食 米 进 口 实 施 任 何 配 额 。 进 口 食 米 数 量 会 由 个 别 进 口 商 因 应 其 对 市 场 需 求 的 评 估 及 本 身 的 销 售 能 力 自 行 决 定 。
食 米 储 备 存 货 储 备 存 货 共 13,500 公 吨 , 足 够 本 地 市 民 15 天 的 食 用 量 。 储 备 存 货 由 注 册 进 口 商 共 同 分 担 。 储 备 存 货 仍 会 维 持 在 足 够 本 地 市 民 15 天 食 用 量 的 水 平 , 即 约 13,500 公 吨 。 储 备 存 货 将 会 由 注 册 进 口 商 共 同 分 担 。

食 米 贮 存 商 的 注 册

任 何 经 营 业 务 的 人 士 , 如 该 业 务 是 根 据 《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》 ( 第 310 章 ) 在 香 港 登 记 , 而 有 意 经 营 食 米 进 口 业 务 的 话 , 可 随 时 向 工 业 贸 易 署 申 请 注 册 为 食 米 贮 存 商 , 进 口 食 米 在 本 港 销 售 。 有 意 于 2003 1 1 日 开 始 经 营 食 米 进 口 业 务 的 商 号 , 可 在 2002 10 31 日 或 以 前 向 本 署 递 交 申 请 表 , 申 请 注 册 为 食 米 贮 存 商 。

查 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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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 米 管 制 分 组
电 话
  2398 5570
传 真   ∶ 3525 0987
电 子 邮 件   enquiry@tid.gov.h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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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5 版权 | 重要告示

修订日期: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一日